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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33 ③接到第②款所规定的命令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在停止该复制、传输者的账号的七天之内,根据大总统令而告知该复制、传输者账号将被停止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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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35 ④在信息网络中提供公告栏(指《有关促进信息网络的利用及信息保护的法律》第2条第①款第9项中所规定的、以商业利益或者为利用提供便利为目的的公告栏,下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第②款的规定的命令达三次以上,并且根据该公告栏的形态、公开的复制品的数量以及性质,判断该公告栏严重损害著作权的利用秩序时,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经委员会的审议,根据大总统令命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六个月内停止使用该公告栏的全部或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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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37 ⑤接到第④款中的命令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在停止该公告栏服务的十日内,根据大总统令在其主页或告示板中发布停止该公告栏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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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39 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第①款的命令后五日内、收到第②款的命令后十日内、收到第④款命令后十五日内,根据大总统令将其措施结果通报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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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1 ⑦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该事先给予作为第①款,第②款及第④款的命令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第②款中命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复制、传播者,以及第④款规定的公告栏的运营者提出意见的机会。在此情况下,提出意见准用《行政程序法》第22条第④款至第⑥款及第2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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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3 ⑧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设立、运营必要机构以执行第①款、第②款及第④款的规定。<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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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5 第133条之3(改正劝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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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7 ①委员会在通过调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并发现传输了非法复制品等的事实后,可以通过审议,劝告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以下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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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9 1.对复制、传输非法复制品等的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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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1 2.删除或者中断对于非法复制品的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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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3 3.停止反复传输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送者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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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5 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第①款第1项及第2项的劝告后五日内、收到第①款第3项的劝告后十日内,将其采取的措施告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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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7 ③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执行第①款的规定,委员会可以请求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发出第133条之2第①款及第②款规定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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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9 ④依据第③款的规定,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发出第133条之2第①款及第②款的命令时,则无需委员会的审议。<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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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1 第134条(营造健康利用作品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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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3 ①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为了著作权消灭的作品的公平利用,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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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5 ②有关第1款中的必要事项,依大总统令而定。<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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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7 ③删除<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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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9 第135条(作者财产权等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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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71 ①著作财产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捐赠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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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73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指定有能力管理所捐赠的权利的团体。<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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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75 ③根据第②款被指定的团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著作财产权人的意愿而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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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77 ④第①款及第②款规定的捐赠程序以及团体指定的必要事项由大总统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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