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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39 ⑥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第①款的命令后五日内、收到第②款的命令后十日内、收到第④款命令后十五日内,根据大总统令将其措施结果通报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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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1 ⑦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应该事先给予作为第①款,第②款及第④款的命令涉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第②款中命令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复制、传播者,以及第④款规定的公告栏的运营者提出意见的机会。在此情况下,提出意见准用《行政程序法》第22条第④款至第⑥款及第2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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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3 ⑧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设立、运营必要机构以执行第①款、第②款及第④款的规定。<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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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5 第133条之3(改正劝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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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7 ①委员会在通过调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网络并发现传输了非法复制品等的事实后,可以通过审议,劝告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以下改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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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49 1.对复制、传输非法复制品等的人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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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1 2.删除或者中断对于非法复制品的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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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3 3.停止反复传输非法复制品等的复制、传送者的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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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5 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第①款第1项及第2项的劝告后五日内、收到第①款第3项的劝告后十日内,将其采取的措施告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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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7 ③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执行第①款的规定,委员会可以请求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发出第133条之2第①款及第②款规定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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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59 ④依据第③款的规定,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发出第133条之2第①款及第②款的命令时,则无需委员会的审议。<新设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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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1 第134条(营造健康利用作品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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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3 ①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为了著作权消灭的作品的公平利用,可以开展必要的经营。<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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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5 ②有关第1款中的必要事项,依大总统令而定。<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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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7 ③删除<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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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69 第135条(作者财产权等的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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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71 ①著作财产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利捐赠给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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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73 ②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可以指定有能力管理所捐赠的权利的团体。<修正 2008.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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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75 ③根据第②款被指定的团体,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著作财产权人的意愿而使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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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77 ④第①款及第②款规定的捐赠程序以及团体指定的必要事项由大总统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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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82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77]
170279348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章 刑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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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85 第136条(侵权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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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487 ①以复制、公开表演、向公众传送、展览、传播、出租、制作演绎作品的方式侵犯著作权及受本法保护的其他权利的(第93条规定的权利除外),可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五千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或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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