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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获得第105条第①款的许可而开展著作权信托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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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实施第124条第④款的侵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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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明知自己没有正当的权利而故意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终止或恢复第103条第①款或第③款所规定的复制、交互传输,从而妨碍网络服务提供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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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违反了第55条之2的(包括准用第63条第③款、第90条、第98条及第101条之6第⑥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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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条(未标明来源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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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违反了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处以五百万韩元以下的罚金:<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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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第35条第④款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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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第37条(包括准用第87条及第94条的情况)的规定而没有标明出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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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违反第58条第③款规定,没有标明复制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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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第59条第②款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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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展著作权代理或经纪业务但没有按照第105条第①款规定进行报告的,或者接到第109条第②款规定停止服务的命令后,仍继续开展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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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9条(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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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印刷人、传播人或者表演者制作的复制品侵犯了著作权以及其他受本法保护的权利的,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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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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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此章中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只有受损害人才能起诉。但下列情形除外:<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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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43
1.以营利为目的而经常实施第136条第①款及第136条第②款第3项中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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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第136条第②款第2、5、6项、第137条第1项至第4项、第6、7项以及第138条第5项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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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第136条第②款第4项的行为的(如果是第124条第①款第3项的情况,不可以违反受害人的明示意愿而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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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条(并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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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51
如果法人的代表人、自然人或法人的代理人、雇员或者其他被雇佣的人,为了法人或个人的业务而实施了犯罪,在处罚行为人的同时,对法人或个人进行并罚。但是,如果该法人或个人为防止此类的违反行为而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履行了相当的监督工作的,不受此限。<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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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53
第142条(过失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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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没有采取第104条第①款所规定的必要措施的人,处以三千万韩元以下的渎职罚款。<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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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的渎职罚款<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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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59
1.没有履行第106条所规定的义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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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第112条第④款的规定,使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名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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