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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条(并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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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人的代表人、自然人或法人的代理人、雇员或者其他被雇佣的人,为了法人或个人的业务而实施了犯罪,在处罚行为人的同时,对法人或个人进行并罚。但是,如果该法人或个人为防止此类的违反行为而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履行了相当的监督工作的,不受此限。<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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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过失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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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没有采取第104条第①款所规定的必要措施的人,处以三千万韩元以下的渎职罚款。<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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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57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的渎职罚款<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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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59
1.没有履行第106条所规定的义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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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反第112条第④款的规定,使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名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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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执行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下达的第133条之2第①款、第②款及第④款命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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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未根据第133条之2第③款的规定而进行通告、未根据该条第⑤款进行告示或者第⑥款进行通报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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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1项及第2项所规定的渎职罚款,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根据大总统令征收。<修正 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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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69
④删除<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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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71
⑤删除<2009.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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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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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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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自公布六个月后生效。但是,第133条第①款及第③款自本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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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适用范围的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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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法不适用于著作权已经整体或部分消灭,也不适用于本法施行前受前法保护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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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3587
②本法施行前,对作品的利用适用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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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本法施行后,前法的附则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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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条(有关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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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法规定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仍视为本法中的录音制品制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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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有关法人作品的过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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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施行前,前法第9条规定的有关作品的作者的事项适用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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