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3548e+09
1702793548
1702793549 第141条(并罚条款)
1702793550
1702793551 如果法人的代表人、自然人或法人的代理人、雇员或者其他被雇佣的人,为了法人或个人的业务而实施了犯罪,在处罚行为人的同时,对法人或个人进行并罚。但是,如果该法人或个人为防止此类的违反行为而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履行了相当的监督工作的,不受此限。<修正 2009.4.22>
1702793552
1702793553 第142条(过失罚金)
1702793554
1702793555 ①对于没有采取第104条第①款所规定的必要措施的人,处以三千万韩元以下的渎职罚款。<修正 2009.4.22>
1702793556
1702793557 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一千万韩元以下的渎职罚款<修正 2009.4.22>
1702793558
1702793559 1.没有履行第106条所规定的义务者;
1702793560
1702793561 2.违反第112条第④款的规定,使用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名称者;
1702793562
1702793563 3.未执行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下达的第133条之2第①款、第②款及第④款命令者;
1702793564
1702793565 4.未根据第133条之2第③款的规定而进行通告、未根据该条第⑤款进行告示或者第⑥款进行通报的人。
1702793566
1702793567 ③第1项及第2项所规定的渎职罚款,由文化体育观光部长官根据大总统令征收。<修正 2009.4.22>
1702793568
1702793569 ④删除<2009.4.22>
1702793570
1702793571 ⑤删除<2009.4.22>
1702793572
1702793573
1702793574
1702793575
1702793576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78]
1702793577 十二国著作权法 附  则
1702793578
1702793579 第1条(实施日期)
1702793580
1702793581 本法自公布六个月后生效。但是,第133条第①款及第③款自本法公布之日起生效。
1702793582
1702793583 第2条(适用范围的过渡措施)
1702793584
1702793585 ①本法不适用于著作权已经整体或部分消灭,也不适用于本法施行前受前法保护的作品的全部或部分。
1702793586
1702793587 ②本法施行前,对作品的利用适用前法。
1702793588
1702793589 ③本法施行后,前法的附则继续有效。
1702793590
1702793591 第3条(有关录音制品制作者的过渡措施)
1702793592
1702793593 前法规定的录音制品制作者仍视为本法中的录音制品制作者。
1702793594
1702793595 第4条(有关法人作品的过渡措施)
1702793596
1702793597 本法施行前,前法第9条规定的有关作品的作者的事项适用前法。
[ 上一页 ]  [ :1.70279354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