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94438
1702794439
第63条第(2)款(为宣传艺术作品以便销售而制作的复制品),
1702794440
1702794441
第68条第(4)款(为广播目的而制作的复制品),
1702794442
1702794443
第70条第(2)款(为以后观看目的进行的录制),
1702794444
1702794445
第71条第(2)款(广播之照片),或者
1702794446
1702794447
第141条(教育机构制作特定影音复制品的法定许可)有关版权作品的许可行为。
1702794448
1702794449
第三章 涉及版权作品的允许实施的行为
1702794450
1702794451
导言
1702794452
1702794453
28.——说明性条款
1702794454
1702794455
(1)本章明确规定对版权作品可以实施的行为,尽管该作品仍享有版权。这些行为仅与版权侵权的问题相关,而不影响限制实施任何这些特定行为的任何其他权利或义务。
1702794456
1702794457
(2)若本章规定的某行为不侵犯版权,或者其可以实施而不侵犯版权,在未指明作品的特定类型的情况下,则对于任何类型的作品而言,该行为均不侵权。
1702794458
1702794459
(3)不应基于本章中对不侵犯版权行为的规定,从而推出某类作品版权的权利限制范围。
1702794460
1702794461
(4)对本章中的规定应进行彼此独立的解释,因此,不适用某一条款之行为,并不意味其不能适用其他条款。
1702794462
1702794463
总则
1702794464
1702794465
28A.——临时复制品之制作
1702794466
1702794467
若制作临时复制品的行为是暂时或附随性的,且为实现如下目的而采用的技术手段中必不可少的实质性部分,则该行为不侵犯文字作品(不包括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或者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出版物的版式设计、录音制品或电影之版权——
1702794468
1702794469
(a)通过中间人进行的与第三方之间的作品网络传输行为;或者
1702794470
1702794471
(b)对作品的合法使用行为;
1702794472
1702794473
且该行为不具有独立的经济意义。
1702794474
1702794475
29.——研究和个人学习
1702794476
1702794477
(1)为非商业性目的之研究对文字、戏剧、音乐和艺术作品所进行的合理使用,在附有充分声明的情况下不侵犯作品之任何版权。
1702794478
1702794479
(1B)根据第(1)款规定的目的,在无操作可能性或其他可能性的情况下,无需对合理使用进行声明。
1702794480
1702794481
(1C)为个人学习之目的对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进行合理使用的行为,不侵犯该作品之版权。
1702794482
1702794483
(2)为研究或个人学习之目的,对出版物的版式设计进行的合理使用,不侵犯该版式的版权。
1702794484
1702794485
(3)下列情形中,非研究人员或学生自身实施的复制不是合理使用——
1702794486
1702794487
(a)图书馆或以图书馆名义实施行为者,实施第40条所不允许的第38条或第39条(文章或已出版作品的局部:对相同资料多份复制的限制)所规定的行为,或者
[
上一页 ]
[ :1.70279443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