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794526
1702794527
(1)艺术作品、录音制品、电影或广播之附随性使用不构成版权之侵权。
1702794528
1702794529
(2)任何根据第(1)款之规定制作的不构成侵犯版权的复制品的公开发行,或者播放、放映或向公众传播,皆不构成侵权。
1702794530
1702794531
(3)音乐作品、随音乐口述与演唱的文字,或者此种包含有音乐作品或此类文字的录音制品或广播,若是故意被其他作品所包含的,则不应被视为附随性使用。
1702794532
1702794533
视觉障碍
1702794534
1702794535
31A.——为个人使用目的制作单份易于使用的复制品
1702794536
1702794537
(1)若存有视觉障碍的人合法持有或合法使用以下作品(“原件”)之全部或部分——
1702794538
1702794539
(a)文字、戏剧、音乐或艺术作品;或者
1702794540
1702794541
(b)公开出版物,
1702794542
1702794543
上述作品由于视觉障碍而无法使用的,为个人使用之目的,而根据原件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行为,不构成对作品或出版物版式设计版权的侵犯。
1702794544
1702794545
(2)第(1)款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1702794546
1702794547
(a)若原件是音乐作品,或者音乐作品之一部分的,且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制作包含对作品整体或部分的表演之录制;或者
1702794548
1702794549
(b)若原件是数据库,或者数据库之一部分的,且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将会侵犯数据库之版权。
1702794550
1702794551
(3)为特定视觉障碍者制作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若存在由版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而制作的该人易于使用的复制品,且该种形式的复制品在一定程度上可从商业途径获取,则其并不适用第(1)款。
1702794552
1702794553
(4)根据本条款,易于使用的复制品必须附有——
1702794554
1702794555
(a)根据本条款所作的说明;以及
1702794556
1702794557
(b)充分的声明。
1702794558
1702794559
(5)若为视觉障碍者提供易于使用的复制品,并且为此收费,则该费用不得超过制作并提供该复制品的成本。
1702794560
1702794561
(6)根据第(1)款的规定无权制造复制品而持有易于使用之复制品者,除非其符合第(7)款(b)项之规定,否则,该复制品应被视为侵权复制品。
1702794562
1702794563
(7)持有根据第(1)款所制作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可以将其转让给——
1702794564
1702794565
(a)有权持有根据第(1)款所制作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的视觉障碍人士;或者
1702794566
1702794567
(b)合法持有原件且意图将易于使用的复制品转移给(a)项规定之人的。
1702794568
1702794569
(8)若某人(“V”)将持有的根据第(1)款所制作的易于使用的复制品转让给他人(“T”),则除非V有合理理由认为T是第(7)款(a)项或(b)项所规定之人,否则V之转让行为构成版权之侵犯。
1702794570
1702794571
(9)因本条规定而不构成侵权的可供视觉障碍者使用的复制品,其后被处分的——
1702794572
1702794573
(a)若依处分之目的,则其应被视为侵权复制品;以及
1702794574
1702794575
(b)若该处分侵犯了版权,则在随后的基于任何目的实施的行为中,该复制品均将被视为侵权复制品。
[
上一页 ]
[ :1.702794526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