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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皇室议会或法定调查或出自其中的材料之报道的复制品之公开发行不构成版权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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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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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室议会”包括依1973年北爱尔兰宪法法案第7条第(2)款规定之女王授权国务大臣为北爱尔兰指定的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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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调查”是指依据某项法律所施加的义务或者授予的权利所进行的调查或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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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可供公共调查或者官方登记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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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基于向公众发行复制品之目的,经适当的人之授权,对根据法定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或法定登记的材料中的任何事实性信息的复制,不构成对该材料作为文字作品所享有版权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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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便于公众在更方便的时间或地点进行查阅,或为根据法定条件的要求为权利行使提供便利之目的,经适当的人之授权,对根据法定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材料进行复制与发行,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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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传播该信息之目的,经适当的人之授权,对根据法定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或法定登记的材料——该材料含有一般科学、技术、商业或者经济利益等内容——进行复制或向公众发行,不构成对版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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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务大臣可以通过指令规定第(1)款、第(2)款或者第(3)款,在指令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仅适用于以明确方式所标识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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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大臣可以颁布指令规定第(1)款至第(3)款根据指令所述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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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由下列人员或机构提供的供公众查阅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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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指令中规定的国际机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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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依据联合王国所加入的国际条约在联合王国境内工作的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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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指令中规定的国际机构维持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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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形下之适用,与涉及根据法定要求供公众查阅的或法定登记的材料的情形下之适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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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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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人”是指应当向公众提供查阅材料的人,或者维持登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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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注册”是指根据法定要求维持之注册;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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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要求”是指根据法律中的条款或者根据依该法律所制定的条款,所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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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依本条款所颁布之指令应当以法定文件形式作出,并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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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为公共事务向皇室传递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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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款适用于以下情形: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经版权所有人许可基于任何目的在公共事务过程中被传递至皇室;以及记录或者收录该作品的文件或者其他材料由皇室拥有、由皇室监管或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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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该作品被传递至皇室所欲达成之目的,或者为版权所有人可以合理预见的任何相关目的,皇室可以复制该作品并向公众发行该作品之复制品,而不构成对作品版权之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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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作品已因本条款之外的原因被发行,则皇室不得根据本条款之规定复制该作品或者向公众发行该作品之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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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1)款之“公共事务”包括由皇室实施之任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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