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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议会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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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一部作品是由国会下议院或上议院创作或是在其指导或控制下创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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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无论其是否符合第153条第(1)款(享有版权保护的一般要求),该作品享有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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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创作或指导、控制创作的议院是该作品任何版权的原始所有人,如果该作品是由两个议院共同创作的,或是在两个议院的共同指导或控制下创作的,则上、下两议院是版权的原始共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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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此种作品的版权在本编中被称为议会版权,无论其是否可能或者已经转让给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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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字、戏剧、音乐或者艺术作品的议会版权存续期间截止于作品完成之年底起第50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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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本条之目的,由国会下议院或上议院创作的,或是在其指导或控制下创作的作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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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议院的公务人员或者雇佣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创作的任何作品,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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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记录议会议程的任何录音制品、电影或现场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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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不应仅因为一部作品是受议会的委托创作的、或是代表议会创作的,而将其认定为该议院创作的、或在其指导或控制下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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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合作作品的情形下,如果一个或多个作者但不是全部作者代表下议院或上议院创作、或在其指导或控制下创作,本条之适用仅涉及这些作者以及根据他们对作品作出的贡献而享有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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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以上提及的以及本编其他地方明确规定的例外之外,本编的规定适用于议会版权之情形如同适用于其他版权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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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了枢密令中的例外规定或修正外,本条之规定也适用于在本编所延及的国家的立法机构创作的、或在其指导或控制下创作的作品;本编中有关议会版权的规定应作相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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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包含第(7)款所指的枢密令的法定文件应当受议会任一院撤销决定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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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议会法案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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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提交到议会的各法案之版权根据以下的规定属于议会中一院享有或两院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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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共议案的版权首先属于被提交的一院,在议案被提交至第二个议院时,版权属于二者共有,存在时间从议案文本被提交至第一个议院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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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人议案的版权由两院共同享有,存在时间从法案副本首次在任一院交存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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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人议案版权首先属于上议院,在上议案向下议院提交之后,版权由两院共同享有,存续时间从议案进入上议院一读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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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条项下的版权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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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获得御准,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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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若法案未获得御准,则法案被撤销或者拒绝或者会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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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若根据1911年议会法案和1949年议会法案之规定,议案在会期内仍有可能获得御准,则无论在会期内是否被上议院拒绝,法案版权均继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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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本编相关的议会版权(第165条除外)包括本条所规定的版权;并且,除以上提到的之外,本编有关此条版权之规定同样适用其他议会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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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本条已享有版权的议案之上不应存在其他版权或版权性质的权利;但是本条规定不影响在一个会期未通过的有关法案,被提议到下一个会期时对本条的再一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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