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79927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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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72 (3)本条规定的申请应按照以下规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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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74 (a)因与非法录制品的全部或部分有关的犯罪行为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应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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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76 (b)若对非法复制品的没收申请未依(a)项提出,则应向治安法院提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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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78 (4)对根据本条所提出的申请,法院只有在认定涉及非法录制品的相关犯罪已被实施时,方可颁发没收非法录制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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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80 (5)只要相关犯罪行为的实施与非法录制品的典型代表物有关,则法院可以推断该犯罪行为的实施与非法录制品有关(无论是因为该典型代表物与非法录制品属于同样的寄售货物或者批量生产物品的一部分,或是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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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82 (6)任何人因治安法院根据本条颁发的命令或是因治安法院作出不颁发命令的决定而受到损害人,均可对该命令或决定按照以下规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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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84 (a)在英格兰或威尔士,向刑事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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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86 (b)在北爱尔兰,向郡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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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88 (7)依据本条所颁发的命令,可以包含此类内容:请求相应法院将命令的生效时间延迟到提出上诉及上诉终结之时[包括1980年治安法院法(c.43)第111条或1981年(北爱尔兰)治安法院命令[S.I.1981/1675(N.I.26)]第146条所规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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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90 (8)在满足第(9)款规定的情形下,任何根据本条被没收的非法录制品均应当依照法院的命令进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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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92 (9)依据本条颁发的命令,法院可以指定将命令所涉及的非法录制品没收(而非销毁)给表演者权或录制权的所有者,或者依照法院认为其他适宜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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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94 204B.——苏格兰对非法录制品的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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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96 (1)在苏格兰法院可以根据本条颁发命令没收非法录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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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298 (2)本条规定的命令可以依照以下规定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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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00 (a)依照地方检察官依照1995年(苏格兰)刑事诉讼法(c.46)第134条的规定而提出的申请颁发,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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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02 (b)在行为人被判定构成相关犯罪行为时,在法院所处刑罚之外仍可以颁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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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04 (3)对根据第(2)款(a)项所提出的申请,法院只有在认定涉及非法录制品的相关犯罪已被实施时,方可颁发没收非法录制品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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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06 (4)只要相关犯罪行为的实施与非法录制品的典型代表物有关,则法院可以推断该犯罪行为的实施与非法录制品有关(无论是因为典型代表物与非法录制品属于同样的寄售货物或者批量生产物品的一部分,或是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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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08 (5)依照第(2)款(a)项提出申请的地方检察官,应向任何其认为是非法录制品所有者或其利益相关者的人送达申请复件,并通知其有权参加申请听证会,以陈述非法录制品不应被没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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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10 (6)第(5)款所规定的内容应当按照1995年(苏格兰)刑事诉讼法中简易程序刑事被告人送达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和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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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12 (7)按照第(5)款规定被告知之人,或者任何主张是非法录制品的所有人或利益相关者的人,均有权参加申请听证会并陈述非法录制品不应被没收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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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14 (8)法院在以下情形中不得根据第(2)款(a)项的申请颁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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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16 (a)按照第(5)款规定向其送达通知的人未参加听证程序,除非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向该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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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18 (b)未送达第(5)款规定的通知,除非法院认为在特定情形下不送达通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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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320 (9)根据第(2)款(a)项规定的申请而颁发没收非法录制品的命令,任何参加或有权参加听证会并陈述非法录制品不应被没收理由的人,可在命令颁发之日起21天之内向高等法院提起复审诉状进行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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