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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28 保护的资格及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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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30 206.——适格的国家,适格的自然人以及适格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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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32 (1)在本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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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34 “适格的国家”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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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36 (a)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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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38 (b)欧洲经济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国家,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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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40 (c)根据第208条的命令所延及的提供互惠保护以及被指定享受互惠保护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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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42 “适格的自然人”是指适格的国家中的公民或国民,或居住在适格的国家中的人,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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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44 “适格的主体”是指适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或其他具有法律人格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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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46 (a)根据联合王国或者其他适格的国家的法律成立,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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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48 (b)在任何适格的国家有营业场所,并且进行实质性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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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50 (2)“适格的自然人”的定义中所指的合格国家的公民或国民,应被解释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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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52 (a)涉及联合王国时,是指不列颠的公民,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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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54 (b)涉及联合王国的殖民地时,是指与殖民地相联系的不列颠独立地区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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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56 (3)为“适格主体”定义之目的,决定实质的商业活动是否在任何国家的营业场所进行时不应对所有关键时刻均处于该国之外的货物的处理加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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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58 207.——本编所延及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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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60 本编的规定延及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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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62 208.——享有互惠保护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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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64 (1)女王陛下可以通过枢密令指定以下国家享有本编所规定的互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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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66 (a)公约国,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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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68 (b)女王陛下认为其法律规定已经或者将要对不列颠的表演进行足够保护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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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70 (2)“公约国”是指有关表演者权利的公约的缔约国,并且联合王国亦是该公约的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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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72 (3)“不列颠的表演”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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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74 (a)表演的主体为不列颠的公民或居住在联合王国的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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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99676 (b)表演发生在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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