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0508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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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09 (B)有线通信系统未交存(d)款规定的财务报表和使用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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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1 (3)虽有本款第(1)项之规定及(e)款规定之限制,有线通信系统向公众转播联邦通信委员会、加拿大或墨西哥之适当政府当局许可的广播电视台从事的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主播的,依第501条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完全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以及第510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如果有线通信系统以改变、删减或添加的方式故意改动含有该表演或展出的特定节目或首播人在该节目传送期间(或在传送前后)传送的任何商业广告或电视台播音之内容,但从事商业电视广告市场研究的机构所作之改动、删减或替代商业广告的除外,假如:该研究机构事先取得购买最初商业广告的广告商、传送商业广告的电视台和转播广告的有线通信系统的同意;再假如:此类商业广告的改动、删减或替代不以从出售该商业时间中获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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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3 (4)虽有本款第(1)项之规定,有线通信系统向公众转播加拿大或墨西哥之适当政府当局许可的广播电视台从事的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首播的,依第501条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完全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侵权责任,如果:(A)涉及由加拿大发射的信号时,该有线通信系统的服务社区距美加边境150英里以外,且位于北纬42度以南;(B)涉及由墨西哥发射的信号时,转播系由通过直接截收该广播电视台发射的空中无线电波以外的方式接收首播的有线通信系统从事的,但1976年4月15日以前有线通信系统实际上已在系统上传送,或者依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则、条例或授权特别许可传送该外国广播电视台的信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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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5 (d)有线通信系统转播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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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7 (1)依(c)款转播已获强制许可的有线通信系统应依照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每半年向局长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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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19 (A)前半年之前6个月的财务报表,报表应说明有线通信系统用于向用户转播的频道数量、其传输由该有线通信系统进一步传输的所有首播人的名称和位置、用户总数、有线通信系统因提供转播广播首播人的基本业务所得之总收入以及版权局长随时制定的条例规定的其他信息资料。在确定用户总数和有线通信系统因提供转播广播首播人的基本业务所得之总收入时,该系统可不将依第119条为个人家庭收视而接收转播的用户及其交付的费用计算在内。报表还应包括一份含有非网络电视节目——该节目有线通信系统依联邦通信委员会允许在特定情形下替代或附加信号的规则、条例或授权全部或部分向首播人本地服务区以外区域传送——的特别对账单,并附有显示次数、日期、广播电视台以及替代或附加的信号的传输所涉及的节目的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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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1 (B)报表所含期间的使用费总额,根据有线通信系统——其使用费由(C)目或(D)目规定的有线通信系统除外——在上述期间因提供转播首播人的基本服务而向用户收取的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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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3 (i)将首播人的非网节目完全或部分超出其本地服务区进一步传送的特权为总收入1%的0.675,该数额应比照依(ii)至(iv)段应交付的使用费(如有)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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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5 (ii)第一等效距离信号为总收入的1%的0.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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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7 (iii)第二、第三及第四等效距离信号为总收入的1%的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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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29 (iv)第五等效距离信号及此后每一附加的等效距离信号为该总收入的1%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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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31 在计算依上述(i)段至(iv)段应支付的使用费数额时,等效距离信号的分值应计算在内;有线通信系统部分位于首播人本地服务区以内的,其总收入应以位于主播人本地服务区以外的用户所交付的总费用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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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33 (C)有线通信系统在报表所含期间因向用户提供转播首播广播人的基本服务所得之总收入达到或低于80000美元的,就本项而言,有线通信系统总收入的计算应从实际收入中减去80000美元超出实际总收入的部分,但在任何情形下,有线通信系统的总收入不得减少至3000美元以下。依本项交付的使用费应为总收入的1%的0.5,无论等效距离信号(如有)的数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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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35 (D)有线通信系统在报表所含期间因向用户提供转播首播人的基本服务所得之实际总收入超过80000美元,但低于160000美元的,依本目应支付的使用费为:(i)总收入在80000美元以下的,为总收入的1%的0.5;(ii)总收入在80000美元以上,但低于160000美元以下的,为总收入的1%,无论等效距离信号(如有)的数量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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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37 (2)版权局长应接收依本条交存的所有使用费,在扣除版权局依本条支出的合理费用后,将余额以财政部长指示的方式存入合众国国库。财政部长所持的所有存入使用费应投资于生息的合众国证券,由国会图书馆长在将来依据版权使用费法官的授权连同利息一起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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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39 (3)按上述规定存入的使用费应依照第(4)项规定的程序分配给下列主张其作品系有线通信系统在相关的半年期内所作转播之对象的版权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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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41 (A)有线通信系统完全或部向首播人本地服务区外转播的非网电视节目所含作品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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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43 (B)依第(1)项(A)目交存的特别对账单载明的转播中所含作品的所有人;(C)有线通信系统全部或部分向非网节目首播人本地服务区以外传送的仅由听觉信号构成的非网节目所含作品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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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45 (4)按上述规定交存的使用费依照下述程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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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47 (A)每年7月,主张有权享有转播的强制许可使用费的每一人应按照国会图书馆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向国会图书馆长提出请求。就本项而言,无论反托拉斯法规定如何,请求人之间可以就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分配比例达成协议,可以将请求合并,作为单个请求提出,也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代为接受使用费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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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49 (B)每年8月1日后,经版权局长建议,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决定使用费的分配是否存有争议。版权使用费法官认为不存在此类争议的,在依本条扣除支出的合理行政费用后,应将使用费分配给有权享有使用费的版权所有人,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版权使用费法官认定存有争议的,应依照本篇第八章启动确定使用费分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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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51 (C)本款程序未决期间,版权使用费法官得自由裁量授权国会图书馆分配不存争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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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53 (e)有线通信系统的非同步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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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55 (1)虽有(f)款第二段关于有线通信系统非同步转播的规定,任何此类转播系第501条规定的可予起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以及第510条规定的侵权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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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0557 (A)向有线通信系统的用户传送录像节目不超过一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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