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0658e+09
1702800658
1702800659 (2)虽有反垄断法之规定,录音作品的版权人依本款享有法定许可的传输组织,得就依本条制作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应交付的使用费标准、许可的条款和条件以及使用费在版权人之间的分配比例,进行协商和达成协议,还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代为协商,就使用费的支付达成协议,支付和接收使用费。
1702800660
1702800661 (3)就第(1)项规定的活动应支付的使用费标准和条件,由第八章程序在自程序启动年的第二年的1月1日起的5年期间内,或者在当事方约定的其他期间内确定。
1702800662
1702800663 (4)版权使用费法官确定合理使用费费率和条件,受第(5)项之限制,在第(3)项规定的5年期间,或者在当事方约定的其他期间,对录音作品的版权人和享有本款法定许可的传输组织均有约束力。使用费标准应包括就传输组织提供的每一种服务应交付的最低费用。版权使用费法官所确定的费用应最明确地代表自愿的买方和自愿的卖方在市场上所可能协商的费用。在确定使用费标准和条件时,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决应依据当事方提供的经济的、竞争性的和节目编制的信息,包括——
1702800664
1702800665 (A)是否使用服务可能替代或者促进录音制品的销售,或者在其他方面影响或者提高版权人传统的收入来源;
1702800666
1702800667 (B)就相应的创作贡献、技术贡献、投资、成本和风险而言,版权人和传输组织在版权作品和向公众提供服务方面的相应作用。
1702800668
1702800669 在确定使用费标准和条件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可以考虑第(2)项和第(3)项所称自愿许可协议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版权使用费法官还应制定规定,据此版权人可以收到依本条使用其录音作品的通知,依此有权取得本款法定许可的传输组织应保存和提供使用记录。
1702800670
1702800671 (5)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版权人与一名或一名以上的有权获得本款法定许可的传输组织在任何时间自愿协商达成的许可协议,应替代国会图书馆长的决定或者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决而具有效力。
1702800672
1702800673 (6)(A)有意依据本款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人的制作录音制品而不侵犯第106条第(1)项规定的录音作品版权人的专有权——
1702800674
1702800675 (i)遵守版权使用费法官以条例形式规定的要求,或者依本款支付使用费;
1702800676
1702800677 (ii)版权使用费未确定的,同一支付依照本款确定的版权使用费。
1702800678
1702800679 (B)逾期支付的版权使用费应在确定版权使用费的第二个月的20日或以前支付。
1702800680
1702800681 (7)依本款有权制作录音制品的传输组织因版权人使用反之复制录音作品的技术措施而无法制作录音制品的,版权人应向传输组织提供可制作本款允许的录音制品的必要手段,假如这样做对于版权人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版权人对于传输组织的合理经营要求未能及时提供必要手段的,传输组织对于其从事的为制作本款允许的录音制品所必须的活动,不承担违反第1201条(a)款第(1)项的责任。
1702800682
1702800683 (8)本款另有规定者除外,本款之任何规定不废除、限制或者妨碍录音作品或音乐作品的版权人的任何专有权(包括录音作品或音乐作品复制权和发行权),包括依据第106条第(1)款、第106条第(3)款和第115条以数字录音传送方式复制和发行,以及录音作品或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包括依据第106条第(4)项和第106条第(6)项以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方式公开表演。
1702800684
1702800685 (f)(1)虽有第106条之规定,且不限制(3)款之适用,依据第110条第(2)项有权传输表演或展出的政府机关或其他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就含有表演或展出的数字形式的作品和模拟形式的作品制作用于从事第110条第(2)项授权的传输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不视为侵犯版权的行为,如果——
1702800686
1702800687 (A)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由制作机关或机构保留,且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未被再复制,但第110条第(2)项授权的除外;
1702800688
1702800689 (B)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仅用于第110条授权的传输。
1702800690
1702800691 (2)本款禁止将印刷形式或其他模拟形式的作品转换成数字形式,本款允许转换的除外,但转换仅限于第110条第(2)项授权表演或展出的部分作品,如果——
1702800692
1702800693 (A)该机构无法获得作品的数字形式的;
1702800694
1702800695 (B)该机构可获得的作品的数字形式被适用了防止第110条第(2)项所指使用的技术保护措施。
1702800696
1702800697 (g)依本条制作的复制品所含传输节目不得作为演绎作品受本篇保护,但节目所含已有作品的版权人明示同意的除外。
1702800698
1702800699 第113条 绘画、图形及雕塑作品专有权的范围
1702800700
1702800701 (a)受本条(b)款和(c)款规定之限制,第106条规定的复制享有版权的绘画、图形及雕塑作品的专有权,包括将作品复制在任何种类的物品内或物品上的权利,无论此种物品实用与否。
1702800702
1702800703 (b)本篇赋予表现为实用物品的作品的版权人制作、发行或展出如此表现的实用物品的权利,既不大于、也不小于1977年12月31日有效的法律就此类作品所赋予的权利,无论该法律为法院在依本篇提起之诉讼中认为应予适用并作出解释的第17篇,还是普通法或某州之成文法。
1702800704
1702800705 (c)涉及合法复制在已向公众要约销售或作其他发行的实用物品中的作品时,版权不包括禁止制作、发行或展出此类物品的图片或照片的权利,如果这些图片或照片在与该类物品之发行或展出有关的广告、评论或新闻报道中使用。
1702800706
1702800707 (d)(1)假如:
[ 上一页 ]  [ :1.70280065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