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1012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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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13 (a)强制许可的取得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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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15 (1)经版权人许可,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已在合众国公众发行时,任何其他人(包括制作录音制品或者从事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人)在遵守本条规定的情形下,可取得制作和发行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强制许可。制作录音制品的主要目的系向公众发行(包括以数字录音制品传送形式)以供个人使用的,始可取得强制许可。使用作品制作复制由他人固定的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的,不得给予强制许可,但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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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17 (i)录音作品系合法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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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19 (ii)录音制品的制作经录音作品版权人许可,录音作品1972年2月15日前固定的,经依据音乐作品版权人的明示许可,或者依据使用录音作品中的音乐作品的有效强制许可固定录音作品的任何人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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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21 (2)强制许可包括对音乐作品作必要整理的特权,以使之符合有关表演风格或理解方式,但整理不得改变作品的主旋律或基本特征,且不得作为演绎作品受本篇保护,但经版权人明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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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23 (b)取得强制许可的意向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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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25 (1)希望获得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的任何人应在制作作品的录音制品之前或者制作后30日内未出售之前,向版权人送达制作录音制品的意向通知。版权局的登记或其他政府档案中未载明版权人,亦未含有可以送达通知的地址的,向版权局备案意向通知视为适当。通知应在形式、内容和送达方式上符合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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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27 (2)未送达或者备案第(1)项要求的通知的,丧失取得强制许可的可能性;在无协议许可的情形下,制作和发行录音制品系第501条规定的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全部救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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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29 (c)依强制许可应支付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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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31 (1)版权人必须记载在版权局登记或其他官方档案中始有权享有强制许可使用费。版权人对记载后制作及发行的录音制品有权享有使用费,但无权对此前制作及发行的录音制品要求补交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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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33 (2)第(1)项规定除外,依强制许可制作及发行的每一录音制品应交付使用费。就本项而言,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自愿、永久放弃了对录音制品的占有的,录音制品视为已经“发行”。录音制品中所含每一作品的使用费,为23/4美分,或者每播放一分钟或不足一分钟的,为0.5美分,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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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35 (3)(A)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以(构成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数字传输形式发行或者授权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权利,无论数字传输是否也是本篇第106条第(6)项所称之录音作品,或者对其所含本篇第106条第(4)项所称之任何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对于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或者经其授权的每一数字录音制品的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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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37 (i)1997年12月31日或以前,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支付的使用费为,第(2)项和本篇第八章规定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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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39 (ii)1998年1月1日或以后,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应支付的使用费为,(B)目至(E)目和本篇第八章规定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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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41 (B)虽有反托拉斯法之任何规定,非戏剧音乐作品的版权人和依(a)款第(1)项有权获得强制许可的任何人得依据本条,就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以及使用费在版权人之间的分配比例,进行协商和约定,还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以非独家代理身份,代为协商、约定、支付和接收使用费的支付。此种代为协商和约定使用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的授权,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协商本目和(C)目至(E)目和本篇第八章规定的使用费标准下应再确定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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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43 (C)第八章程序确定就本条规定的活动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标准和条件,该标准和条件在自生效日(但不得早于申请提起程序之年的第二年的1月1日)起至后继标准和条件生效日为止的期间,或者当事方可能约定的其他期间。此种条件和标准应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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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45 (i)数字录音制品传送,录音制品的复制或发行系寄生于构成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数字录音制品传输情形下的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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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47 (ii)一般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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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49 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人和任何依(a)款第(1)项有权获得强制许可的人,可以向版权使用费法官提交涵盖此类行为的许可。每项程序的当事人应自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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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51 (D)(E)项规定除外,版权使用费法官裁定的合理使用费费率和条件,在(C)目规定的期间,依(B)目和(C)目可能裁定的其他期间,或者当事方可能约定的其他期间,对所有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人和依(a)款第(1)项有权获得强制许可的任何人均有约束力。此种标准和条件应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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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53 (i)录音制品的复制和发行寄生于构成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传输情形下进行的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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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55 (ii)一般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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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57 除第801条(b)款第(1)项所列目标外,版权使用费法官在确定此种标准和条件时,还可以考虑(B)目和(C)目所指自愿许可和协议规定的标准和条件。依本条就强制许可数字录音制品传送所支付的使用费的标准应重新确定,1997年12月31日或以前被许可人就数字录音制品传送所支付的使用费数额,不具有先例效力。版权使用费法官还应制定,版权人得据此接收依本条使用其作品的合理通知,从事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人据此应保存使用记录和提供记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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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59 (E)(i)一名或一名以上的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人和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依(a)款第(1)项有权获得强制许可的人之间在任何时候自愿订立的许可协议,效力优于国会图书馆长的决定和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定。(ii)段规定除外,依据(C)目和(D)目就数字录音作品传送确定的使用费费率,优于此种合同规定的不同费率,同为非戏剧音乐作品作者的录音艺术家依照该合同授予第106条第(1)项和第(3)项所指音乐作品专有权的许可,或者委托他人授予希望以物质表达形式固定含有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人使用其第106条第(1)项和第(3)项所指录音作品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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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061 (ii)(i)段中的第二句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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