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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录音作品主要以预期投放市场的物质表达形式固定日之后订立的合同,假如合同订立时录音艺术家就第106条第(1)项和第(3)项所称音乐作品,保留授予许可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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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篇第1002条(e)款另有规定者除外,本目许可的数字制品传送应伴有录音作品的由或者经版权人授权的加密信息(如有),该信息记载录音作品的名称,表演音乐作品的主要录音艺术家及相关信息,包括有关基础音乐作品及其作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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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数字录音制品传送依第501条系可起诉的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2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全部救济责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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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数字录音作品传送经录音作品版权人的授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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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录音作品版权人,或者从事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实体依本条取得强制许可,或者获得经音乐作品版权人的授权以数字录音制品传送形式发行录音作品中所含每件音乐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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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本段之任何诉因,为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人依(c)款第(6)项和第106条第(4)项所获诉因及录音作品版权人依第106条第(6)项所获诉因之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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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录音作品版权人侵犯录音作品中所含非戏剧音乐作品版权的责任,应依照相关法律裁判,但是,录音作品版权人未许可发行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对于第三人以数字形式传送录音作品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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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Ι)如果出现以数字形式传送录音制品,第1008条不得解释为禁止行使本项和第(6)项赋予的权利和救济,但是,对于数字音频录音装置、数字音频录音介质、模拟录音装置或模拟录音介质的生产商、经销商或销售人,不得依本篇提起声称侵权的诉讼,也不得依据第1008条所称诉讼对消费者提起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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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本条规定不废除也不限制(i)第106条第(4)项和第106条第(6)项中公开表演(包括以数字传输形式)录音作品或者其所含音乐作品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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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本条规定条件下的强制许可除外,第106条第(1)项和第106条第(3)项中复制和发行(包括以数字录音制品传送形式)录音作品及其所含音乐作品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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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第106条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本篇规定的救济,例如,在《1995年数字表演录音作品权法》制定日前后既已得的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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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本条有关数字录音制品传送的规定,不适用于第114条(d)款第(1)项中的任何免责传输或转发。第114条(d)款第(1)项创制的免责制度,对于此种传输和转发,既不得扩大也不减少版权人依第106条第(1)项至第106条第(5)项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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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包括(a)款第(1)项中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制作人以出租、租赁或出借(或者以具有出租、租赁或出借性质的行为或惯例)形式发行或者授权发行录音制品的权利。除依第(2)项和本篇第八章应支付的使用费以外,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还应对其/经其授权以出租、租赁或者出借形式(或者以具有出租、租赁或者出借性质的形式)发行的每一录音制品支付使用费。就录音制品中所含每一非戏剧音乐作品应支付的使用费,为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从本项规定的录音制品的每一发行行为所得收入中等于被许可人依第(2)项获得的依该项和第八章应作为使用费支付的收入部分。版权局长应制定条例以贯彻本项之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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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费应在每月20号支付,包括的全部使用费。每个月的使用费应在宣誓下支付,应符合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要求。版权局长还应制定条例,据此被许可人依本条提交详细的经认证的执业会计确认的累积年度财务报表。涵盖月份和年度的财务报表的条例应就制作的录音制品的数量和发行的数量,规定确认的形式、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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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到期时,版权人未收到月份使用费和月份财务报表的,得书面通知被许可人强制许可将自动终止,但自通知日三十日内被许可人交付使用费的除外。强制许可终止使未支付使用费的所有录音制品的制作和发行成为第501条所称侵权行为,应承担第501条至第506条和第509条规定的全部救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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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定义——本条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数字录音制品传送”指以数字传输形式进行(产生由/为录音作品的录音制品的传输接收人特别识别的复制)的录音制品的每一个别传送,无论数字传输是否也是录音作品或者其所含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自传输开始至传输接收人为听到录音作品而接收为止未复制录音作品或者其所含音乐作品的,实时非交互型收费传输不产生数字录音制品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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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6条 使用自动投币留声机公开表演的协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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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本条的适用范围——本条适用于录音制品中所含任何非戏剧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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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协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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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商的授权——适用本条的作品的版权人和自动投币留声机的经营人,可以就表演作品应支付的使用费标准和条件以及收取的使用费在版权人中间的分配比例,进行协商、约定,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代为协商、约定、支付或者接收使用费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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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八章程序——不受协商限制的当事方得享有依第八章规定提起之程序确定的第(1)项所称使用费的标准和条件及其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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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许可协议优于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定——一名或一名以上的版权人与一名或一名以上的自动投币留声机的经营人依照(b)款协商达成的许可协议具有效力,取代无此协议本应适用的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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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定义——本条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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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投币留声机”指一机器或设备,该机器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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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当使用硬币、纸币、代币或者其他货币单位或者等价物激活后,通过录音制品仅用于表演非戏剧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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