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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无依据第(2)项和第(3)项协商订立的许可协议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当依据第八章,启动程序以确定并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使用费费率及支付条件,第(2)项除外,该费率及条件对本款规定的作品的版权人和大众广播实体具有约束力,无论版权人是否已向版权使用费法官提出建议。在确定使用费标准和条件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当考虑第(2)项和第(3)项规定的自愿许可协议在可比情形下规定的使用费标准和条件。版权使用费法官还应制定条例,据此版权人可以接收依本条使用其作品的合理通知,大众广播实体据此应保存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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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受按照第(2)项和第(3)项规定协商订立的许可协议条款的限制,大众广播实体遵守本条规定(包括版权使用费法官依据(b)款第(4)项确定的使用费标准和条件)的,可以就已发表的非戏剧音乐作品和已发表的绘画、图形和雕塑作品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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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f)款所指非商业教育广播电视台进行的传输或者在传输中表演或展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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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作传输节目,复制或录制传输节目,发行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假如制作、复制或者发行系由非营利性机构或组织仅为第(1)项规定的传输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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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府机构或非营利性机构复制与第(1)项规定的传输同步的传输节目,按照第110条第(1)项规定的条件表演或展出节目的内容,但复制品只能在自第(1)项规定的传输之日起不超过七日的期间用于表演或展出,并在期间届满前或届满时销毁。依照第(2)项,向本项所称政府机关或非营利性机构提供传输节目的复制品的任何人,因该机关或机构未销毁复制品,不承担任何责任,假如:他已通知了该机关或机构本项关于销毁复制品的规定;但是,该机关或机构本身未销毁该复制品的,视为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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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本款另有明确规定者除外,本条不适用于(b)款规定的作品以外的作品。非戏剧音乐作品的版权人和大众广播实体,在自愿协商过程中,得彼此约定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条件,而不承担反托拉斯法上的责任。此种标准和条件在依据版权使用费法官按照第803条(b)款第(6)项制定的条例向版权使用费法官备案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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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本条之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超出第107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允许擅自将非戏剧音乐作品改编成戏剧,制作主要内容取自已经发表的绘画、图形或雕塑作品的汇编的传输节目,或者擅自使用视听作品之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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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本条中使用的“大众广播实体”一术语,指第47篇第397条定义的非商业教育广播电视台和任何从事(c)款第(2)项所指活动的非营利机构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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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条 专有权的限制:为私人家庭收视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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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卫星传送人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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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级电视台——受本款第(5)项、第(6)项和第(8)项以及第114条(d)款规定之限制,转播超级电视台含有作品表演或者展出的首播的,依本条给予法定许可,假如转播是由卫星传送人为私人家庭收视或者为在商业性企业内部收视而向公众进行的,对于转播,卫星传送人遵守联邦通信委员会规范广播电视台的信号的传送的规则、条例和授权,对于向接收转播的每一用户,或者向与传送人订立合同直接或者间接向公众传递转播以供私人家庭收视或者在商业性企业内部收视的分配人提供的每一转发服务,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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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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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受本项(B)目和(C)目和本条第(5)项、第(6)项和第(7)项和第(8)项以及第114条(d)规定之限制,转播网络电视台的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依本条给予法定许可,假如转播是由卫星传送人为私人家庭收视而向公众进行的,就转播而言,卫星传送人遵守联邦通信委员会规范广播电视台的信号的传送的规则、条例和授权,对于向接收转播的每一用户提供的每一转发服务,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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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向收不到当地信号的住户所进行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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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般规定——(A)目规定的法定许可限于对每一电视网络每天向居住在非服务住户的人提供不超过两家的网络电视台的信号的转播。本段限制不适用于第(3)项中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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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适格性的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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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准确预测模型——在推测确定某人是否居住在(d)款第(10)项(A)目所称非服务住户时,法院应依据联邦通信委员会第98~201号文件确立的朗利—赖斯个人定位模型,为提高准确性,委员会得不时依据《1934年联邦通信法》第339条(c)款第(3)项对模型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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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准确测量——就位置测量以确定某人是否为居住在(d)款第(10)项(A)目所称非服务住户,法院应依据《1934年联邦通信法》第339条(c)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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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非服务住户的C-频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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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般规定——(i)段中的限制不适用于网络电视台的C-频带服务商进行的其用户在1999年10月31日前此类转播终止前收到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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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定义——本段中“C-频带服务商”一术语,指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依《联邦行政法规大全》第47篇第25章经营定位卫星业务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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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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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拥有一家全功率网络电视台的州——在一个拥有1995年1月1日为网络电视台的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独家全功率电视台的州,卫星传送人向位于该州——该州不属于该日仍实施的委员会条例列举的前50个电视市场——社区中的用户转播该电视台的首播的,享有(A)目规定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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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拥有位于同一地方市场的所有网络电视台和超级电视台的州——如果某州在1995年1月1日拥有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网络电视台和超级电视台(所有这些网络电视台和超级电视台均被划入同一地方市场,且市场无法涵盖其境内所有郡县),则卫星传送人享有(A)目规定的法定许可,有权向该州居住在位于该日仍实施的委员会条例(《联邦行政规章大全》第47篇第76.51条)列举的前50个主要电视市场中的地方市场中的所有用户转播该台的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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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附加电视台——对于其境内拥有4个郡县的州,该4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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