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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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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受本项(B)目和(C)目和本条第(5)项、第(6)项和第(7)项和第(8)项以及第114条(d)规定之限制,转播网络电视台的含有作品表演或展出的,依本条给予法定许可,假如转播是由卫星传送人为私人家庭收视而向公众进行的,就转播而言,卫星传送人遵守联邦通信委员会规范广播电视台的信号的传送的规则、条例和授权,对于向接收转播的每一用户提供的每一转发服务,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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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向收不到当地信号的住户所进行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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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般规定——(A)目规定的法定许可限于对每一电视网络每天向居住在非服务住户的人提供不超过两家的网络电视台的信号的转播。本段限制不适用于第(3)项中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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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适格性的准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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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准确预测模型——在推测确定某人是否居住在(d)款第(10)项(A)目所称非服务住户时,法院应依据联邦通信委员会第98~201号文件确立的朗利—赖斯个人定位模型,为提高准确性,委员会得不时依据《1934年联邦通信法》第339条(c)款第(3)项对模型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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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准确测量——就位置测量以确定某人是否为居住在(d)款第(10)项(A)目所称非服务住户,法院应依据《1934年联邦通信法》第339条(c)款第(4)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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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非服务住户的C-频带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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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般规定——(i)段中的限制不适用于网络电视台的C-频带服务商进行的其用户在1999年10月31日前此类转播终止前收到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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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定义——本段中“C-频带服务商”一术语,指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依《联邦行政法规大全》第47篇第25章经营定位卫星业务的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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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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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拥有一家全功率网络电视台的州——在一个拥有1995年1月1日为网络电视台的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独家全功率电视台的州,卫星传送人向位于该州——该州不属于该日仍实施的委员会条例列举的前50个电视市场——社区中的用户转播该电视台的首播的,享有(A)目规定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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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拥有位于同一地方市场的所有网络电视台和超级电视台的州——如果某州在1995年1月1日拥有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网络电视台和超级电视台(所有这些网络电视台和超级电视台均被划入同一地方市场,且市场无法涵盖其境内所有郡县),则卫星传送人享有(A)目规定的法定许可,有权向该州居住在位于该日仍实施的委员会条例(《联邦行政规章大全》第47篇第76.51条)列举的前50个主要电视市场中的地方市场中的所有用户转播该台的首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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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附加电视台——对于其境内拥有4个郡县的州,该4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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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2004年1月1日位于主要由另一州的郡县构成的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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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根据2004年尼尔森媒体研究所[3]发表的《美国电视家庭估算》,共有41340个电视家庭,卫星传送人向位于此种郡县内的用户转播任何位于该州境内的网络电视台的首播的,享有(A)目规定的法定许可,假如卫星传送人2004年1月1日正在向居住在该郡县内的用户进行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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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某些附加电视台——某州的2个相邻郡县处于主要由位于另一州的郡县构成的地方市场,卫星传送人向居住在此2郡县的用户转播位于此2郡县所属之州的州府的网络电视台的首播的,享有(A)目规定的法定许可,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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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此2郡县位于尼尔森媒体研究所2003年所列前100名市场之一的地方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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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据尼尔森媒体研究所估计,2003年此郡县的电视家庭总数不超过10000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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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使用费标准的适用——(b)款第(1)项(B)目中的使用费标准适用于根据(i)段、(ii)段、(iii)段和(iv)段给予法定许可的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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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向电视网提供用户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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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初始名单——依据(A)目转播网络电视台的首播的卫星传送人,在开始转播后90天内,应向拥有该网络电视台或者与其具有关联关系的电视网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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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份载明(包括姓名和地址,含街道或乡村邮路编号、市、州和邮编)可确认接收卫星传送人向非服务住户的用户转播首播的所有用户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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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一份独立的由(第122条(j)款界定的)指定市场区域汇集的与主要收视的电视台有关的(载明姓名和地址,包括街道或乡村邮路编号、城市、州和邮编)总名单,名单还应表明那些依据第(3)项正在接收服务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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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月份名单——在提交(i)段项下的初始名单后,每月15号卫星传送人应向电视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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