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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一般规定——被拒绝接收依(B)目对网络电视台的首播进行的转播的用户,可以通过卫星传送人向与用户居住区内的同一网络有关联的地方市场中的网络电视台申请,请求放弃拒绝权。网络电视台应在收到申请后30天内接受或者拒绝用户的请求。网络电视台在收到申请后30天期间未接受或者拒绝用户请求弃权的,视为接受弃权请求。除网络电视台特别声明的以外,《2004年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和再授权法》制定日之前依据《1934年通信法》第339条(c)款第(2)项做出的弃权,不构成本目意义上的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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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日落条款——(i)段允许弃权的授权于2008年12月31日终止,任何生效的弃权亦于此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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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向地方市场重播的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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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关于(e)款中的模拟信号的用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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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关于接收远程模拟信号的用户——涉及卫星传送人的有资格接收依(e)款对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本段中称为“远程模拟信号”)进行的转播,且在2004年10月1日正在接收该网络电视台的远程模拟信号的用户时,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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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卫星传送人依第12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向用户转播与同一电视网有关联的地方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的,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卫星传送人向该用户转播与同一电视网有关联的电视台的远程模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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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在收到卫星传送人依《1934年通信法》第338条(h)款第(1)项发出的通知后60天内,如果用户选择继续接收远程模拟信号,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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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仅至用户选择接收此种地方模拟信号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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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虽有(I)句之规定,对于仅依(e)款有资格接收网络电视台的模拟信号的用户,不适用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除非卫星传送人在《2004年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制定后60天内向电视网络提交一份由(第122条(j)款第(2)项(C)目定义的)指定市场区域汇集的总名单,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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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载明用户的名字和地址(包括街道或农村邮路编号,市、州和邮编),并说明用户接收的远程模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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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在做出审慎和善意的调查之后,(在卫星传送人所知和确信的范围内)声明依据(e)款用户有资格接收远程模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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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关于未接收远程模拟信号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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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卫星传送人的仅因(e)款而有资格接收网络电视台的远程模拟信号的用户时,(该用户在2004年10月1日未接收与同一网络有关联的电视台的远程模拟信号),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向用户转播与该同一网络有关联的电视台的远程模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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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关于其他用户的规则——涉及卫星传送人的有资格接收依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对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本目中称为远程模拟信号)的用户时,适用(A)目的用户除外,适用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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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卫星传送人2005年1月1日依第12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向该用户转播与同一电视网络有关联的地方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的,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卫星传送人向用户转播与同一电视网络有关联系的电视台的远程模拟信号,假如用户的卫星传送人,不迟于2005年3月1日,向该电视网提供一份由(第122条(j)款第(2)项(C)目定义的)指定市场区域的汇集名单,载明名字和地址(包括街道或邮路编号、市、州和邮编)以确认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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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卫星传送人2005年1月1日未依据第12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向用户转播与同一电视网有关联的地方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的,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只适用于卫星传送人向用户转播与同一网络有关联的电视台的远程模拟的信号,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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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用户在卫星传送人依第12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开始转播此种地方网络电视台的地方市场中的电视台的模拟首播之日以前,申请预订此种远程模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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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卫星传送人,在该日后60天内,向每一电视网提供一份名单,记载被提供此种模拟信号的市场中的每一用户的姓名和地址(包括街道、乡村邮路编号,市,州和邮编),并说明用户接收的远程模拟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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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未来适用性——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不适用于卫星传送人向此种人转播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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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在《2004年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制定之日,不是合法接收转播的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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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此人在申请付费接收转播时,居住在一地方市场,卫星传送人在该市场依第122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向此人转播与同一电视网络有关联的地方网络电视台的模拟首播,且对首播的转播能够到达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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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关于远程数字信号的特殊规则——第(2)项规定的法定许可适用于卫星传送人向用户转播网络电视台的数字首播,假如向该用户的转播为《2004年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制定日或以后仍实施的《1934年通信法》第339条(a)款第(2)项(D)目所允许,但是,所指《联邦行政法规大全》第47篇第73.683条(a)款(该款被收入在《联邦通信法》第339条(a)款第(2)项(D)目(i)段(I)句中),应指在《2004年卫星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制定日仍然有效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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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不受影响的其他规定——本目不影响第(3)项规定的向第(12)项所称非服务住户转播的法定许可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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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弃权——被拒绝接收(C)目或(D)目所称网络电视台的转播的用户,得通过用户的卫星传送人,向当地市场与用户居住地的同一网络有关联的网络电视台提交申请,请求允许接收转播。网络电视台应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接受或者拒绝用户的弃权请求。网络电视台在30日期间未接受也未拒绝用户的弃权请求的,视为同意用户的弃权请求。网络电视台特别说明的除外,依《1934年通信法》第339条(c)款第(2)项制定《2004卫星家庭收视者扩展与再授权法》之日以前做出的弃权,不构成本目意义上的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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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可获得的定义——就本项而言,卫星传送人向与用户或个人居住在同一邮编区域的其他用户或个人提供转播地方电视台的首播的,即为使用户或个人可获得转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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