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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司法部尽快考虑向本地市场提供卫星转播的自愿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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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无卫星传送人向第122条(j)款第(2)项定义的本地市场中的用户提供进入该市场的转播一家或一家以上的联邦通信委员会许可的广播电视台的首播,且两家或两家以上的卫星传送人,依据(2004年7月7日仍有效的)《联邦行政法规大全》第78篇第50.6条要求经营审核函依据反垄法评估其拟从事的订立或者执行向本地市场提供转播服务的协议的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司法部有关官员应在收到请求后不晚于90日内给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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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就本款而言,“反托拉斯法”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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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具有《克莱顿法(合众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15篇第12条(a)款给该术语的含义相同之含义,该术语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合众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45篇第15条,但以该条适用于不正当竞争方法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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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包括与第(1)项所指法律类似之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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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条 建筑作品专有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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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允许的美术表现形式——体现建筑作品的建筑物位于通常可看到的公共场所的,作品的版权不包括禁止制作、发行或者公开展出作品的图画、油画、照片或其他美术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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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建筑物的改动或毁坏——虽有第106条之二的规定,体现建筑作品的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不经建筑作品的作者或版权人同意而改动或者授权他人改动建筑物,毁坏或者授权他人毁坏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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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条 专有权的限制:为盲人或其他残疾人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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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虽有第106条之规定,获得授权的实体复制或者发行先前已发表的非戏剧文学作品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不视为侵权行为,假如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系以仅供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使用的专门形式制作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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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适用本条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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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不得以仅供盲人或者其他残疾人使用的专门形式以外的形式复制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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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载有以专门形式以外的形式再次复制或者发行视为侵权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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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含有载明版权人和首次发行日期的版权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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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款规定不适用于标准化的、可靠的或参照—规范的测试及相关测试材料,也不适用于计算机程序,但以传统人类语言表达(包括美术作品的描绘)的在程序正常使用中向使用者展示的部分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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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虽有106条之规定,供小学或中学使用的印制教材的出版人,向全国教材获取中心制作和发行含有使用(《残疾人教育法》第674条(e)款第(3)项定义的)全国教材理解标准的印制教材内容的该法第612条(a)款第23项(C)目、第613条(a)款第(6)项和第674条(e)款所称电子文档之副本的,在以下情形下不视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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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包含印制教材的内容系州教育机构或地方教育机构所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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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出版人有权以印刷形式出版印制教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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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副本仅供以专门形式复制或者发行印制教材的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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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就本条而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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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授权的实体”指,其主要使命系为盲人或其他残疾人的培训、教育或者适应性阅读或信息获取需要提供专门的相关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或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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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盲人或其他残疾人”指,依据1931年3月31日通过的标题为《为成年育人提供书籍法》(《合众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2篇第135条之二,成文法第46卷第1487条)的法律,有资格接受以专门形式生产的书籍和其他出版物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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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刷教材”具有《残疾人教育法》第674条(e)款第(3)项(C)目所给含义相同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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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专门形式”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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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仅供盲人或其他残疾人使用的盲文、音频或数字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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