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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由一名作者签署的,可由该作者终止;该作者已经死亡的,可由依本款第(2)项拥有、并有权行使总数为该作者一半以上的终止权的人终止。协议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合作作品的作者签署生效的,可由多数签署者终止;合作作者中任何一位已经死亡的,该已死亡的作者的终止权可作为一个整体,由依本款第(2)项拥有、并有权行使总数为该作者一半以上的终止权的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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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者已死亡的,其终止权由其配偶及子女或孙子女依下述规定拥有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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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作者的配偶拥有作者的全部终止权,但作者有活着的子女或孙子女的除外;在此种情形下,作者的配偶拥有作者一半的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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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作者活着的子女与作者任何已死亡之子女的活着的子女,拥有作者的全部终止权益,但作者有活着的配偶的除外,此种情形下,作者一半的终止权(的所有权)由他们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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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无论如何,作者子女和孙子女的权利由他们按份共有,并按照该作者有继承权的子女的人数依家系行使;已死亡的子女的子女所拥有的终止权益的份额只能由其多数人的行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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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作者的配偶、子女和孙子女均已死亡的,作者遗产的执行人、管理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享有作者的全部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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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让(许可)可在自协议签署生效日起35年后起算的5年期间内的任何时间终止;协议中含有作品的出版权的,该期间于作品依该协议出版之日起35年后或自协议签署生效日起40年后起算,以在先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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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转让(许可)于本款第(1)项和第(2)项要求的数量和比例的终止权的所有人或其适当授权之代理人向受让人(被许可人)或者其继承人送达签署的书面预先通知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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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知应说明转让(许可)的终止的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应在本款第(3)项规定的5年期间内——并且应在该日前不少于2年和不超过10年的期间内送达。作为生效的条件,通知的副本应在转让(许可)的终止生效日前向版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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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知应在形式、内容和送达方式上符合版权局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5)虽有相反之协议,包括订立遗嘱协议或者再转让(再许可)预约,转让(许可)仍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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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转让(许可)终止的效力——转让(许可)的终止生效之后,已终止的转让(许可)所含之本篇赋予的所有权利由作者和依(a)款第(1)项和第(2)项拥有终止权的其他人,包括未曾签署第(4)项规定的终止通知的人收回,但受下列规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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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许可)终止前经该协议允许创作的演绎作品在协议终止后仍可按协议规定的条件继续使用,但该项特权不得扩大到协议终止后根据该终止的协议所含之版权作品创作的其他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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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许可)一经终止,将予收回的未来权利于终止该协议的通知按照(a)款第(4)项规定送达之日成为既得权。该权利由作者享有,或者由(a)款第(1)项和第(2)项所指定之其他人按各该项规定的比例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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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款第(4)项规定除外,非经(a)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终止转让(许可)所要求的同等人数和比例的、依本款第(2)项获得该项权利的所有人签署,已终止的转让(许可)中所含之任何权利的再转让(许可)或再转让(许可)预约无效。此类再转让(许可)或再转让(许可)预约,对于所有依本款第(2)项获得转让(许可)所含之权利的人,包括未参与签署协议的人,均有效力。任何人在收回终止的转让(许可)所涉权利后死亡的,就本项而言,其权利由法定代理人、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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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非在初始转让(许可)的终止生效日之后订立,否则,已终止的转让(许可)所含之任何权利的再转让(许可)或再转让(许可)预约无效,但本款第(3)项规定的人与原受让人(被许可人)或者其继承人之间于(a)款第(4)项规定的终止通知送达后所订立的再转让(许可)预约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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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转让(许可)依本条终止仅影响转让(许可)所含依本篇产生的权利,依任何联邦法、州法或者外国法所产生的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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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除非、且直至转让(许可)的终止依本条生效,转让(许可)在本篇规定的版权期限内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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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条 版权所有权转让协议的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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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法定转让外,版权的所有权非经转让的权利的所有人或该所有人之适当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书面让与文件、转让记录或备忘录的,版权所有权的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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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转让协议的效力无须公证证明,但公证系转让协议已签署的初步证据,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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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协议在合众国内签署的,公证书由经授权主持在合众国境内履行宣誓的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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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协议在外国签署的,公证书由合众国外交或领事官员签发或者由此类官员出具的证书证明有权主持宣誓的授权人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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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条 转让协议与其他文件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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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备案的条件——如果提交备案的转让协议载有转让人的真实署名或附有誓词或证明其为签署的原件、真实副本的官方证书,则版权的转让协议或者与版权有关的其他文件可以向版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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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备案证书——版权局长在收到(a)款规定的文件及第708条规定的费用后,应将文件备案并随备案证书一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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