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18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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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11 第302条 版权期限:1978年1月1日或以后创作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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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13 (a)一般规定——1978年1月1日或以后创作的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起受版权保护,其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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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15 (b)合作作品——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作者非在工作中完成的非雇佣合作作品时,版权期限为最后一位活着的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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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17 (c)匿名作品、假名作品和雇佣作品——涉及匿名作品、假名作品或雇佣作品时,版权期限为自作品首次发表年起95年,或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年起120年,以在先届满者为准。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作者的身份由依第408条(a)款或(d)款对该作品所作之登记记录或本款规定之记录确定的,该作品的版权期限以其身份已经确定的作者的终生为基点,为(a)款或(b)款规定的期限。对匿名或假名作品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可随时向版权局提交声明,载明该作品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作者,由版权局备案保存;声明还应载明提交者、其权益的性质、备案资料的来源以及受影响的特定作品,并且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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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19 (d)有关作者死亡的记录——对版权享有权益之任何人可随时向版权局提交陈述该版权作品之作者的死亡日期,或者该作者于某一特定之日仍然活着的说明。该说明应记载提交者的身份、其权益的性质以及备案资料的来源,并且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版权局长应根据此类备案说明、版权局档案中之任何资料或其他参考资料保存有关版权作品作者死亡的最新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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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21 (e)关于作者死亡的推定——自作品首次发表年起95年后或者自作品创作之年起120年后,以在先届满者为准,从版权局获得确认的证明——(d)款所规定的记录披露的任何信息均未显示作者仍然活着,或者死亡不足70年——的任何人均有权推定作者已死亡至少70年。对此种推定的善意信赖应为依本篇提起之任何侵权诉讼的充分有效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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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23 第303条 版权期限:1978年1月1日前创作的、但未发表或者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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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25 (a)1978年1月1日前创作但并未因此而进入公有领域或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自1978年1月1日起受版权保护,其期限与第302条规定的1日前创作、但未发表或者不受有版权保护的期限相同。在任何情形下,此类作品的版权期限不得在2002年12月31日前届满;作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发表的,其版权期限不得在2047年前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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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27 (b)录音制品于1978年1月1日前发行的,在任何意义上均不构成其所含音乐作品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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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29 第304条 版权期限:既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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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31 (a)1978年1月1日处于第一期限的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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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33 (1)(A)1978年1月1日处于仍然有效的第一期限的版权自原始取得日起28年后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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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35 (B)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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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37 (i)所有人已取得原始版权的假名作品、期刊、百科全书或其他合成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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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39 (ii)(自然人作者的受让人或被许可人除外的)法人团体享有版权的作品,或者由雇主享有版权的雇佣作品时,版权的所有人有权将作品的版权期限续展及延长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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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41 (C)涉及受版权保护的任何其他作品(包括期刊、百科全书或其他合成作品中自然人作者的可分割使用的作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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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43 (i)作者仍然活着的,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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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45 (ii)作者已经死亡的,作者的配偶或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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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47 (iii)作者、其配偶或子女已经死亡的,作者遗产的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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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49 (iv)作者无遗嘱的,作者的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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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51 有权将该作品的版权续展及延长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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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53 (2)(A)在本款第(1)项(B)目规定的作品原始版权期限届满时,该版权应续展及延长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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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55 (i)申请登记续展期限的请求系在原始版权期限届满前一年向版权局提出,且已经登记的,续展期开始后续展期中的版权由提出申请时有权要求续展版权的版权所有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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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57 (ii)未提出申请,或者提出之请求未经登记的,续展期开始后续展期中的版权由原始版权期限的最后一日为版权所有人的人或实体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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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59 (B)本款第(1)项(C)目规定的作品的原始版权期限届满时,版权应续展及延长6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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