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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作者活着的子女与作者已死亡的子女的活着的子女享有作者的全部终止权,但作者有配偶的除外;此种情形下,作者一半的权益由他们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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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任何情形下,作者的子女和孙子女的权利由他们按份共有,并且应依照作者有继承权的子女的人数按家系行使。已死亡的子女的子女所拥有的终止权的份额只能由其多数人的行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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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作者的配偶、子女和孙子女均已死亡的,作者(遗产的)执行人、管理人、代理人或受托人享有作者的全部终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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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协议可以在版权的原始取得日起56年后起算或者自1978年1月1日起算的5年期间(以迟者为准)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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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议的终止于向受让人或被许可人或其权利继承人送达书面预先通知后生效。协议由作者以外的人订立的,通知应由依本款第(1)项有权终止协议的人或者其适当授权之代理人签署;协议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作者订立的,涉及任何一位作者份额的通知应由该作者或者其适当授权之代理人签署。作者已经死亡的,由本款第(1)项和第(2)项要求的人数及比例的作者终止权益的所有人或者其适当授权之代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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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知应说明协议终止的生效日期——该生效日期应在本款规定的5年期间内,涉及(d)款项下的终止时,(d)款第二项规定的5年期间内——;并且应在该日期前不少于2年或者不超过10年期间送达。作为生效的条件,通知的副本应在终止生效日前向版权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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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知的形式、内容和送达方式应符合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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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虽有相反之协议,包括订立遗嘱的协议或再转让协议,转让和许可仍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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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协议由作者以外的人订立的,本篇赋予的并且包含在该已终止的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在终止生效日由依本款第(1)项有权终止该协议的人收回;协议由作品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作者订立的,某特定作者依本篇享有的并且包含在已终止的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在终止生效日由该作者收回。作者已经死亡的,由依本款第(2)项拥有该作者终止权益的人收回,包括那些未签署本款第(4)项规定的终止通知的所有权人。在任何情形下,权利的收回得受下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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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协议终止前依协议创作的演绎作品,在协议终止后,仍可按照协议规定的条件使用,但这一特权不得扩大到协议终止后根据该已终止的协议所含之版权作品创作的其他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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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协议终止后将要收回的权利应在依本款第(4)项规定送达终止通知之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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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作者的权利由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人依本款第(2)项收回的,此类权利由这些人依照本款第(2)项规定的比例份额享有。此种情形下,受本项(D)目规定之限制,特定作者就已终止的协议中所含之任何权利而享有的份额的再转让或许可协议无效,但经本款第(2)项规定的终止协议所要求的同等人数和比例的该项权利的所有人——这些人依本项系该项权利的即得权人——签署的除外。此种再转让或许可协议对依本目享有协议中所含权利的人均有效力,包括那些未签署协议的人。任何人在收回已终止的协议中的权利后死亡的,就本款而言,其权利由他的法定代理人、遗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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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已终止的转让或许可协议中所含之任何权利的再转让或许可只有在终止生效日后订立的始有效力;但作为例外,作者或本款第(6)项首句规定之任何人,或者在本款(C)目规定之人与原受让人、被许可人或者此人的继承人之间,在终止通知按本款第(4)项规定送达后,可以订立再转让或再许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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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协议依本款终止,仅影响协议中依本篇所产生的权利。在任何情形下,依任何其他联邦法、州法或外国法所产生的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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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除非且直至转让(许可)依本款终止,如无其他规定,则转让(许可)在延长的续展期的剩余期间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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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款规定的在《索尼.-鲍诺版权期限延长法》生效日或以前届满的终止权——涉及任何在《索尼.-鲍诺版权期限延长法》生效日处在续展期内、其(c)款规定的终止权已于此日届满的除雇佣作品以外的作品的版权时,作者或终止权人先前未曾行使终止权的,1978年1月1日前,由(a)款第(1)项(C)目指定的任何人签署(遗嘱形式除外)的转让或者专有或非专有许可,得依下列条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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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条(c)款第(1)项、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6)项规定的条件适用于《索尼.-鲍诺版权期限延长法》所作修正规定的最后20年版权期限内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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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让(许可)可以在自版权原始取得日起75年届满时起算的5年期间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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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5条 版权期限:终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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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2条至第304条规定的版权的所有期限截止于届满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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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四章 版权标记、交存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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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1条 版权标记:视觉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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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受本篇保护的作品,经版权人授权在合众国或其他地方发表时,可以在公开发行的复制品——直接或者借助于器械或装置可在视觉上由此类复制品感知作品——上加注本条规定的版权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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