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201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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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15 (d)在作品依照(a)款规定发表后的任何时间内,版权局长可以书面要求依(a)款规定负有交存义务的任何人交付交存品。除非在收到交存要求后三个月内交存,否则被要求人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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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17 (1)对每件作品缴纳不超过250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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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19 (2)将要求交存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零售价总额缴付至特别指定的国会图书馆基金;未确定零售价格的,则为国会图书馆取得交存品时所付之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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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21 (3)交存人故意或者屡次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交存要求的,除履行本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罚款和责任外,还应缴付2 500美元的追加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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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23 (e)涉及已固定并且已向合众国公众播送但尚未发表的广播节目时,经与国会图书馆长、其他有关组织以及政府官员协商后,版权局长应制定条例,以规范通过交存或者其他方式取得此类节目之复制品或录音制品以供国会图书馆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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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25 (1)国会图书馆长得依照条例规定的标准及条件直接固定向公众播送的广播节目,以及为存档目的复制该固定节目的一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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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27 (2)条例还应规定其他标准和程序,据此,版权局长可书面要求在合众国具有传送权的所有人交存该特定传送节目的一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经在合众国具有传送权的所有人选择,该交存义务可以通过赠与、为复制目的的出借或者以不超过复制和提供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成本价格的销售来履行。依据本项制定的条例应就交存要求的履行规定不少于三个月的合理期间,并且应依具体情形之需要允许延长该期间和调整交存要求的范围或者履行方式。在合众国享有广播权的人故意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条例规定的条件的,应向特别指定的国会图书馆基金缴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但该数额不得超过复制和提供复制品或录音制品所产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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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29 (3)本款之规定不得解释为:为交存目的而要求制作或者保留未曾发表的广播节目——该广播节目系在收到第(2)款规定的特别书面要求之前传送的——之任何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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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31 (4)为执行依本款第(1)项或第(2)项所指之条例所实施的任何行为不产生任何责任,假如该行为仅旨在协助获得本款规定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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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33 第408条 版权的一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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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35 (a)任意性登记——1978年1月1日前作者已获得版权的任何已发表或者未发表之作品的原始版权的有效期间,以及在此日或此后获得的任何版权的有效期间,作品的版权人或专有权人可以将本款规定的交存品、连同第409条和第708条规定的申请书及登记费一并交至版权局,以获得版权请求的登记。但登记并非版权保护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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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37 (b)版权登记的交存品——本条(c)款规定除外,登记的交存资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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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39 (1)作品未发表的,一件完整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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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41 (2)作品已发表的,两件完整的、最佳版本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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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43 (3)作品在合众国以外的地方首次发表的,首次发表之作品的一件完整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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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45 (4)作品系构成集体作品中可分割使用部分的,一件该完整的集体作品的最佳版本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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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47 第407条规定的、向国会图书馆交存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如果附有规定的申请和费用以及版权局长依条例要求的其他鉴别资料,则可用来满足本条的交存要求。版权局长还应制定规范交存要求的条例,据此,依第407条(e)款规定的、为国会图书馆使用而取得的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即使是非交存的,仍可用来满足本条有关交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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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49 (c)管理分类与选择性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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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51 (1)版权局长有权制定条例,规定为交存与登记目的而对作品所作之管理分类以及应归入各种分类中的交存复制品或录音制品的性质。对某些特殊分类,条例可要求或者允许交存鉴别资料以代替复制品或录音制品及交存一件复制品或录音制品——通常需交存两件——或者允许一组相关的作品作统一登记。就本篇规定的版权客体或专有权而言,作品的此种分类无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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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53 (2)在不损害第(1)项规定的一般授权之情形下,版权局长应制定条例特别允许由同一自然人作者创作的在12个月内首次发表的一组作品——所有该组作品均为期刊(包括报纸)的可分割使用部分——在一次交存、申请、付费的基础上,依下述条件作统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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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55 (A)假如交存品由期刊的一整期的复本构成,涉及报纸时由刊载每一首次发表的可分割使用的作品的整个版面的复本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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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57 (B)假如申请分别载明每部作品,包括刊载作品的期刊及其首次出版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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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59 (3)作为第304条(a)款规定的分别续展登记的另一种选择,一组由同一自然人为作者作为期刊(包括报纸)的可分割使用部分而首次发表的作品,经一次申请、缴纳费用后,依下述条件可作统一续展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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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61 (A)作品的某一续展请求人或某些请求人,以及第304条(a)款规定的某一请求的依据或者某些请求的依据,对于每件作品均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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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063 (B)因独立的版权标记和分别登记或者依据作为整体的期刊之统一的版权标记,所有作品在首次发表时作者即取得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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