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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过去3年期间该机构未收到2次以上的指控其教师或研究生侵权的(c)款第(3)项所称之通知,且此种指控侵权的通知依(f)款系不可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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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该机构向其系统或网络的用户提供真实说明和促进遵守合众国有关版权的法律的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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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本款而言,(j)款第(2)项和(j)款第(3)项所含之禁令救济限制应予适用,(j)款第(1)项所含之救济责任限制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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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不实陈述——任何人故意做出如下重大不实陈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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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资料或行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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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某资料或活动因错误或错误标识而被删除或者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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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本条,对于被控侵权人、版权人或版权人授权的被许可人,或者对于信赖该不实陈述而删除或者屏蔽被控侵权资料或活动,或者替代已被删除的资料,或者解除其屏蔽而遭受损害(包括律师费)的服务提供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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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被删除或者屏蔽资料的替代及其他责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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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卸载不承担责任——第(2)项除外,任何人因服务提供者善意屏蔽或者删涉嫌侵权资料或行为,不论该资料或行为是否最终被证明为侵权,或者根据明确显示侵权行为的事实或情形而提出之任何请求,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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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例外——对于经服务提供者的用户指令而放置于由/为其控制或者运营的系统或网络上的资料——该资料被服务提供者根据收到的(c)款第(1)项(C)目规定的通知而删除或屏蔽——,第(1)项不予适用,除非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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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通知用户资料已被删除或者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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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到第(3)项所称之反通知后,及时向依(c)款第(1)项(C)目提出通知的人提供反通知副本,并告知此人它将在10个工作日内恢复被删除的资料,或者解除其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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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收到反通知后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不超过14个工作日内重置被删除的资料,解除屏蔽,但以下情形除外:其指定的代理人依(c)款(1)(C)提交通知的人告知此人已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裁判限制其用户从事与服务提供者系统和网络上的资料有关的侵权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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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通知的内容——依本款反通知若生效力,则必须向服务提供者指定的代理人书面提出,并应含有以下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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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用户的物质签名或电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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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被删除或者被屏蔽的资料的标志及被删除或者屏蔽前曾经出现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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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作伪证将受处罚保证下作出的声明:用户善意相信资料系因错误或不当标识而被删除或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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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用户的姓名、住址和电话号码以及一份声明:同意由其住址所在司法区中的联邦地区法院管辖,用户住址位于合众国以外的,同意由可以找到服务提供者的司法区中的合众国联邦地区法院管辖;用户将接受依(c)款第(1)项(C)目提出通知的人或者此人的代理人发出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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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责任限制——服务提供者遵守第(2)项,不得使其就(c)款第(1)项(C)目规定的通知所中载明的资料承担版权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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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查明侵权人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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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依据本款为查明被指控侵权人,版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得请求合众国地区法院的书记官向服务提供者签发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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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求的内容——请求得向书记官提出,并附有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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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份(c)款第(1)项(A)目所称之通知的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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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拟议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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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一份保证声明:请求签发传票之目的系为了获得被控侵权人的身份,且此种信息将只用于保护本篇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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