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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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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容忍——本条规定的责任限制不适用于服务提供者,除非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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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采纳、合理执行,并告知服务提供者的系统或网络的用户和账户持有人这样一项政策,该政策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可终止其系统或网络的屡次侵权的用户和账户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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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容忍,且不干预标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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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义——本款中使用的“标准技术措施”一术语指,版权人使用的旨在识别和保护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且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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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据版权人和服务提供者供在公开、公平和自愿的多行业标准程序中达成的广泛共识而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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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任何人在合理和非歧视条件下均可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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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未经服务提供者增加重大成本,亦未给其系统或网络增加重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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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禁令——依据第502条申请向依本条不承担金钱救济责任的服务提供者签发禁令的,适用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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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救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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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于符合适用(a)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行为以外的行为,法院只能以以下一种或多种形式令服务提供者承担禁令救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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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命令:限制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存在于其系统或网络的特定网址上的侵权资料或活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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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命令:禁止服务提供者向命令中所载明的、其系统和网络的从事侵权活动的用户或账户持有人提供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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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法院认为为防止或者阻止侵犯其命令中列明的特定在线位置上的版权资料所必须的其他禁令救济,假如与其他救济相比,此种救济同样有效,但给服务提供者增加的负担却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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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服务提供者有资格享受(a)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法院只能以以下一种形式或两种形式给予禁令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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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命令:终止命令所载明的从事侵权活动的用户或账户持有人的账户,以阻止服务提供者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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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命令:采取命令中规定的合理措施以阻止服务提供者为合众国以外的特定、列明网站接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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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考量因素——法院依据准据法考虑禁令救济的相关标准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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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否此种救济,其本身或者加上依本款向同一服务供应提供者签发的其他此类救济,是否给服务提供者,或者给其系统或网络的运营增加了实质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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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采取措施防止或者阻止侵权的,版权人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可能遭受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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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执行此种禁令是否技术上可行、有效、且不会妨碍访问其他网址上的非侵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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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否存在负担较小但同样有效的防止或者阻止访问侵权资料的其他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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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知与先前命令——只有在向服务提供者供提供通知和出庭机会时,始得给予本款规定的救济,但确保证据保全的命令,或者对服务提供者的通信网络是运营没有实质性负面影响的其他命令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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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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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提供者——(A)(a)款中使用的“服务供应商”一术语指,在使用者规定的点与点之间为使用者选择的材料的在线通信提供传输、路由或者链接而不改变所收发材料之内容的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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