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2482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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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3 (2)提供接入服务(法律禁止时),删除或者断开与材资料的链接的服务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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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5 (n)解释——就适用本条而言,(a)款、(b)款、(c)款和(d)款分别规定了独立和不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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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7 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某款规定的责任限制,只能根据该款规定的标准来判断,不影响对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其他条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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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89 第513条 个体经营人合理许可使用费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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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1 涉及受规定了收取合理使用费的确定的和解判决约束的任何表演权协会时,判决虽有其他规定,拥有或者经营不超过7家公开表演非戏剧音乐作品的非上市商事商业、且声称该表演权协会所提供的许可使用协议在使用费标准方面对其他系不合理的个体经营人,有权按以下方式确定合理的使用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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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3 (1)个体经营人得以依第(2)项向有关地区法院提出申请说明无法就使用费达成协议,并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表演权协会的方式提起确定合理使用费的程序。此种程序应在申请书副本送达后90天内在有关地区法院开始,但该90天的要求应受法院行政规章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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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5 (2)经个体经营人选择,第(1)项规定的程序可在对有关和解致判决拥有管辖权的地区法院所在的司法辖区内进行,也可在个体经营人的企业所在的联邦巡回区(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除外)所在地的地区法院的审判法院所在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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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7 (3)此种程序应由对约束该表演权协会的和解判决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主持。经法院自由裁量,该程序亦可由该法官任命的专家或行政法官主持。为任何目的和解判决规定任命顾问的,任何此种顾问应是为法院所指定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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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499 (4)在任何此种程序中,推定行业使用费标准在约定时或者法院确定时系合理的。此种推定不得影响对该标准是否正确适用该个体经营人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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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1 (5)此种程序终结以前,个体经营人在向法院书记官开设的生息委托账户中存入与行业费率,无行业费率的,与当事方最近约定的费率相同金额的临时使用费(最终费率确定后该临时使用费可溯及性调整),有权公开表演该表演权协会节目单中的版权音乐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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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3 (6)此种程序中由依第(3)项指定的专家或行政法官做出的任何裁判,应由对约束表演权协会的和解致判决拥有管辖权的法院的法官审审核。此种程序(包括审核)应在提起后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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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5 (7)任何最终裁判仅对提起程序的个体经营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适用于任何其个体他经营人或者其他表演权协会,约束表演权协会的和解判决可能施加给表演权协会的不得区别对待情况相同的音乐使用人的义务,应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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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7 (8)对于任何一表演权协会,个体经营人不得提起一次以上的本条规定的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或协议项下的使用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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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09 (9)就本条而言,“行业费率”指,表演权协会与个体经营人所属的音乐使用者行业的多数经营人约定的许可使用费,或者法院裁定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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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4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92]
1702802515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六章 制造要求与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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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7 第601条 某些复制品的制造、进口及公开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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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19 (a)(b)款规定除外,1986年7月1日前禁止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主要由非戏剧文学材料组成的、以英语表达并受本篇保护之作品的复制品,但该材料的构成部分系在合众国或加拿大生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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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1 (b)(a)款规定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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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3 (1)在申请进口或者在合众国公开发行之日,材料之任何实质部分的作者既非合众国公民亦非合众国居民的,或者该作者虽系合众国公民,但在前述日期之前已经在国外连续居住至少一年的;作品系雇佣作品的,不得适用本项的免责规定,但作品的实质部分系为合众国公民或居民的雇主或者他人、国内公司或企业创作的除外。
1702802524
1702802525 (2)进口人已向合众国海关提供一份由版权局签署的进口许可证的,此种情形下允许任何此种作品的总数不超过2000件的复制品入境,经向版权所有人或该所有人在依第408条规定登记作品时或此后的任何时间指定之人请求,该进口许可证应予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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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7 (3)经合众国政府或某州、某州之政治分支单位批准而申请的或者由其使用的进口,但用于学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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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29 (4)为了使用而非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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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531 (A)由任何人申请的每次不超过任何作品的一件复制品的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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