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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作为第602条规定的禁止物品进口的条件,条例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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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求禁止物品进口的人获得禁止此类物品进口的法院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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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禁止物品进口的请求人依据规定的程序提供特定性质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权利的版权有效,进口将违反第602条有关禁止进口的规定;如果证明扣押或者禁止物品进口不当,还可以要求禁止物品进口的请求人对可能产生的任何损害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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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违反本篇有关禁止进口的规定而进口的物品应以与违反关税法进口的物品相同的方式予以扣押或者没收。没收的物品应按财政部长或者法院指令(视情况而定)予以销毁;但财政部长确信进口人无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违法的,可以将物品退回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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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七章 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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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1条 版权局:一般责任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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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除本编另有规定者外,版权局长,作为国会图书馆版权室主任,履行本编中规定的所有职能和职责。版权局长、下级官员以及所有职员应由国会图书馆长任命,并在图书馆长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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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除本章其他地方列明的职能和职责以外,版权局长还应履行以下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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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与版权有关的国内和国际问题、由本篇产生的其他问题及相关事项,向国会提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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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与版权有关的国内和国际问题、由本篇产生的其他问题及相关事项,向联邦各部、机关及司法部门提供信息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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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与版权有关的问题、由本篇产生的其他问题及相关事项,作为适当行政当局授权的合众国代表团成员,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举行的会议,与外国政府官员举行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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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有关版权问题、由本篇产生的其他问题及相关事项、版权局的管理或法律赋予版权局的职责,从事研究和举办项目,包括与外国知识产权机关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合作举办教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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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履行国会可能赋予的其他职能,或者为促进本篇特别规定的职能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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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版权局长应保有印章,以便在1978年1月1日以后用于鉴证版权局颁发的所有已确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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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权局长应就上一财政年度期间版权局的工作与政绩向国会图书馆长做出年度报告。版权局长的年度报告应单独发表,并作为国会图书馆长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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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706条(b)款规定及依该款颁布的条例除外,版权局长依本篇实施的所有行为受修订的《1946年6月1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约束(参照《合众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5篇第五章第二节和第七章,成文法第60卷,第237页、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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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版权局长的薪金为《联邦成文法大全》第5篇第5315条规定的《行政工资标准》中的三级。经版权局长推荐,国会图书馆长得设立不超过四个职位的版权局副局长,并在与版权局长协商后任命。版权局副局长的薪金不超过第五篇第5332条规定的《一般工资标准》中18级中的最高基本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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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条 版权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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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本篇赋予的职能和职责,版权局长有权制定不违反法律的条例。版权局长依本篇制定的所有条例须经国会图书馆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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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条 版权局中实施之行为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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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规定的在版权局中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或哥伦比亚特区或联邦政府范围内的其他非工作日的,该行为可以在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实施,并且与在该期间截止日实施的行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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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条 向版权局交存之物品的保存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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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第407条和第408条向版权局交存的所有复制品、录音制品以及鉴别资料,包括那些与已拒绝登记的请求有关的交存品,皆为合众国政府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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