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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权局长应就上一财政年度期间版权局的工作与政绩向国会图书馆长做出年度报告。版权局长的年度报告应单独发表,并作为国会图书馆长年度报告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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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706条(b)款规定及依该款颁布的条例除外,版权局长依本篇实施的所有行为受修订的《1946年6月1日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约束(参照《合众国联邦成文法大全》第5篇第五章第二节和第七章,成文法第60卷,第237页、第3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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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版权局长的薪金为《联邦成文法大全》第5篇第5315条规定的《行政工资标准》中的三级。经版权局长推荐,国会图书馆长得设立不超过四个职位的版权局副局长,并在与版权局长协商后任命。版权局副局长的薪金不超过第五篇第5332条规定的《一般工资标准》中18级中的最高基本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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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2条 版权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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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履行本篇赋予的职能和职责,版权局长有权制定不违反法律的条例。版权局长依本篇制定的所有条例须经国会图书馆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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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3条 版权局中实施之行为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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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规定的在版权局中实施某一行为的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星期六、星期日、节假日或哥伦比亚特区或联邦政府范围内的其他非工作日的,该行为可以在此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实施,并且与在该期间截止日实施的行为同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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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4条 向版权局交存之物品的保存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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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第407条和第408条向版权局交存的所有复制品、录音制品以及鉴别资料,包括那些与已拒绝登记的请求有关的交存品,皆为合众国政府之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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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涉及已发表的作品时,所有交存的复制品、录音制品以及鉴别资料可由国会图书馆收藏,交流或者转让给其他图书馆;涉及未发表的作品时,依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国会图书馆有权选择收藏任何交存品或者将其转让给合众国国家档案馆,或者《联邦成文法大全》第44篇第2901条定义的联邦档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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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版权局长依(b)款规定向国会图书馆移交其收到的交存资料之前,或者依(d)款规定销毁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该资料之前,有权就特定类别或一般类别的作品以临摹形式复制依第408条交存之全部资料或者其任何部分,并且有权将复制品存入版权局登记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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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依(b)款规定未被国会图书馆选择的交存品、其部分鉴别资料或复制品应在版权局的监控下保存,包括保存于政府的仓储设施,保存的最长期限以版权局长和国会图书馆长认为适当或必要者为限。保存期过后版权局长和国会图书馆长均有权命令销毁保存品或者作其他处置。涉及未发表的作品时,在作品的版权期内,不得故意或蓄意销毁交存品或者作其他处置,但全部交存品的临摹复本已存入(c)款规定的版权局档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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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第408条规定的复制品、录音制品或鉴别资料的交存人或登记的版权人可以请求将一件或一件以上的保存品置于版权局监控下,在该作品的整个版权期内予以保存。版权局长应制定条例规定据以提出此种请求和批准请求的条件,并应规定如果请求得以批准依第708条(a)款应予收取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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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5条 版权局档案:索引编制、保存、公开查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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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版权局长应提供并保存版权局的所有交存品、登记、记录以及依本篇实施的其他行为的档案,并应为所有此类档案编制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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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此类档案和索引以及与已完成的版权登记一并交存于版权局并由其监控保存的物品均可公开查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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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经请求并且支付了第708条规定的费用后,版权局应查寻其公共档案、索引和交存品,并应就其公开的、与特定交存品、登记或者归档文件有关的资料提供查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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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6条 版权局档案的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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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版权局的任何公共档案或索引均可复制;经请求并且支付了第708条规定的费用后可以提供补充的版权登记证书及任何公共档案或索引的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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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只有依据版权局条例规定的条件,始得制作或者提供在版权局监控下保存之交存品的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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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7条 版权局制定的表格与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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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版权局登记的目录——版权局长应定期编制和出版所有版权登记的目录。此类目录的各部分应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别予以划分。版权局长有权根据实用性和有用性自行决定每一特定部分的形式及出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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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他出版物——经请求,版权局长应免费提供版权登记申请表以及与版权局的职能相关的普通信息资料。版权局长亦有权出版资料汇编、文献目录以及其认为对公众有价值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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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出版物的发行——版权局的所有出版物应提供给第44篇第1905条规定的藏书图书馆。除免费提供的以外,出版物应以其复制和发行费用为基础的价格销售给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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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8条 版权局的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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