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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证书的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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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705条规定的查寻与查寻报告以及相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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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局长有权就其他服务,包括制作版权局档案的副本,无论是否确认,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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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费用的调整——版权局长得依条例以下列方式调整(a)第(1)至第(9)项规定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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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版权局长应对版权局登记请求、备案文件和提供其他服务所支出的费用进行研究。研究还应考虑费用调整的时机和符合预算的使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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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第(1)项所指之研究,且受第(5)项之限制,版权局长得调整费用,还可合理地调整通货膨胀以跟上成本的预计增长,但调整不得超出版权局为提供第(1)项所称之服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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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第(2)项确定的费用应以最近似的美元来表示;对于少于12美元的费用,应以最近似的50美分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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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本款确定的费用应当公平合理,并且应考虑版权制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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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版权局长依第(2)项决定调整费用的,应提出拟议的收费标准,并向国会提交收费标准及所付经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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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由本条或者依本条规定的费用适用于合众国政府及其任何机构、雇员或官员;但版权局长对于涉及金额较少的偶然或孤立的情形有权自行决定放弃本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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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第(2)项规定除外,依本条收取的所有费用应由版权局长存入合众国国库,并应计入版权局必要开支的拨款中。收取的服务费用得随时支取。版权局长根据其制定的条例可以退还误收或者违反本条规定多收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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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涉及就将来服务所交存的费用时,版权局长得要求财政部长将其确定的无需存入活期存款账户的部分费用投资于合众国财政部的生息证券。版权局长认为需要满足活期存款账户的要求的,此部分费用所产生的收益应投资于可使版权局随时变现的证券。投资应以偿还期适合版权局(版权局长认为)要求的、利率由财政部长确定的国债为对象,此外,还应考虑合众国的可比偿还期的未偿有价证券的当前市场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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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收入应存入合众国国库,并应计入版权局必要开支的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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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条 由邮递或其他服务的中断所引起的迟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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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形下,版权局长根据其制定的条例所要求的证据认定于某一特定日期前送交版权局的交存品、申请、费用或其他资料非因邮递、其他交通或通讯服务全面中断或中止本应在适当时间内收到的,版权局在该局长确定服务的中断或中止已终止之日后的一月内实际收到此类资料的,应视为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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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八章 版权使用费法官审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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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1条 版权使用费法官;任命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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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任命——国会图书馆长应任命3名专职版权使用费法官,并任命其中一人为首席法官。图书馆长应在与版权局长磋商后做出此种职位的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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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职能——受本章规定之限制,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职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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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第112条(e)款、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第119条和第1004条规定之合理的版权使用费支付标准及条件。第114条(f)款第(1)项(B)目、第115条和第116条规定的支付标准的计算应达到以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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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使公众最大限度地获得独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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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使版权人对其独创作品获得合理报酬,版权使用人在现行经济条件下获得合理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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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反映版权人和使用人在向公众提供产品中各自的创作贡献、技术贡献、资本投入、成本、风险以及为创作性表达及传播媒介开拓新市场方面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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