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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3条 版权使用费法官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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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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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在贯彻第801条确定的宗旨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当依照本篇,且在与本篇不冲突之范围内依照第五篇第五章第二节行事。版权使用费法官行事依据为,版权使用费法官和国会图书馆长颁布的规章、版权使用费法庭、国会图书馆长、版权局长、版权使用费仲裁庭的书面记录、先前决定和解释,以其与国会图书馆长或版权局长的决定不冲突者为限,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以其与版权局长依据本章第802条(f)款第(1)项(B)目及时交付给版权使用费法官的决定不矛盾者为限,上诉法院在《2004年版税与分配改革法》生效之前、生效日、生效之后依本案作出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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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议审理及独任审理——版权使用费法官依本章全权主持程序的审理。首席版权使用费法官认为适当的,可以指定一名版权使用费法官独任审理辅助程序和行政程序以及(b)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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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裁判——在依本章提起之程序中,版权使用费法官的最终判决应以多数票作出。对多数法官依本章作出的判决,有异议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可以发表不同意见,该意见应收录判决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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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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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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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征集参加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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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为了依第111条、第112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第119条、第1004条或第1007条(酌情而定)作出相关裁判,本章程序开始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在以下时间在《联邦公报》上公告,征集参加本章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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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依第804条(a)款作出裁决后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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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不迟于第804条(b)款第(2)项规定的程序开始年份的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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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不迟于第804条(b)款第(3)项(A)目或(B)目规定的程序开始年份的1月5日,或者该项(A)目或(C)目规定的关于程序开始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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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依照第804条(b)款第(8)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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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不迟于第804条(b)款其他规定确定的申请启动程序年份的1月5日,假如到此日尚未有人提出申请,但第111条规定的、于2005年开始的程序,不适用有关公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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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参加程序的申请应在依(i)段公告程序开始后30日内提出,但是,如果有实质性合理理由,且不会损害已提出申请的参加人,版权使用费法官可以在直至程序参加人应提出书面直接陈述之日前90天的任何时间内接受迟延参加申请。虽有前句之规定,其申请在公告程序开始30天后才提出的申请人,无权反对在第(3)项规定的自愿协商期间达成的和解。对于此种申请人提出的反对意见,版权使用费法官亦不得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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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参加程序的申请——参加程序的申请应说明申请人对程序对象的权益。具有相同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一项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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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加程序的一般规定——受第(4)项规定之限制,个人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始得参加本章程序,包括提交案件简介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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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此人已经依照第(1)项(依照第(1)项(B)目独自或者与他人共同)提出了参加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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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版权使用费法官未裁定参加申请形式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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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版权使用费法官未主动或者经程序的其他参加人请求,裁定此人对程序不具有重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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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参加以下任意程序的申请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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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确定使用费的程序,150美元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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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确定使用费分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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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150美元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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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申请人(个人或集体)谋求分配的使用费不超过1000美元的声明,此时分配给申请人的使用费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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