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02950
1702802951
(iii)在本章程序中,版权使用费法官认为适当之范围内,可以接受传闻证据。
1702802952
1702802953
(iv)与书面直接陈述相关的证据交换应允许在60天内进行,但版权使用费法官裁定的与动议裁决、命令和该期间结束时未决争议相关的证据交换除外。版权使用费法官得裁定与书面答辩相关的证据交换的时间表。
1702802954
1702802955
(v)第(2)项规定的确定使用费标准的程序的参加人,可以要求异议参加人提交与其书面直接证据或书面答辩密切相关的非特权文件。对此种要求的反对应通过请求或要求版权使用费法官依其制定的规章强制出示来解决。强制证据交换的请求或要求,应由版权使用费法官裁定,在(a)款第(2)项允许时得由一名版权使用费法官裁定。根据参加人请求,版权使用费法官得依据按照本项制定的规章裁定证据交换。
1702802956
1702802957
(vi)(I)第(2)项规定的本章确定使用费标准的程序的参加人,通过请求或经记录在案,可以要求异议参加人或证人出示其他相关信息或资料,假如没有所寻求的证据交换,将严重影响版权使用费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在裁定是否允许依本段进行证据交换,版权使用费法官可以考虑——
1702802958
1702802959
(aa)是否出示所要求的信息或资料的负担或成本超过可能的利益,考虑到参加人的需要或资源,攸关问题的重要性,以及所要求的信息或资料在解决此类问题的证据价值;
1702802960
1702802961
(bb)是否所要求的信息或资料系不合理地累积的、可复制的、或者可从更为方便、负担更小或者更为经济的来源获得;
1702802962
1702802963
(cc)是否寻求证据交换的参加人有适当的机会通过证据交换或者其他途径获得所寻求的信息。
1702802964
1702802965
(II)本段不适用于安排在2010年12月31日之后开始的程序。
1702802966
1702802967
(vii)在确定使用费标准的本章程序中,应允许有权接收使用费的参加人作证总数不超过10次,并确保可获得不超过25次的质询答复;允许有义务支付使用费的参加人作证总数不超过10次,并可获得不超过25次的质询答复。
1702802968
1702802969
版权使用费法官应裁决相同立场的参加人之间有关分配本段允许的作证或质询次数的纠纷。
1702802970
1702802971
(viii)《2004年版权使用费与改革法》生效日前一天有效的、与确定使用费分配的本章程序中的证据交换有关的规则和惯例,在该法生效日及生效后应继续适用于此种程序。
1702802972
1702802973
(ix)在确定使用费的程序中,版权使用费法官得签发传票,指令参加人或证人出庭提供证言,出示及允许检验文件或实物,假如不提供证言或者出示文件或实物将严重影响版权使用费法官对程序的裁判。传票应合理详尽地说明要求出示的资料或者要求提供的证言的范围与性质。本段之任何规定不妨碍版权使用费法官要求非程序参加人出示与其裁定重大事实问题有关的信息或资料。
1702802974
1702802975
(x)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命令参加人之间召开和解会议以促进参加人之间提出和解。和解会议应在(iv)段规定的60天证据交换期间届满后21天期间内举行。
1702802976
1702802977
(xi)没有发起证人,书面直接陈述或书面答辩中不得提交证据,包括当庭出示的证据,但版权使用费法官已特别注意到,在经援引已收入过去的记录的场合,或者表明有合理理由的除外。
1702802978
1702802979
(c)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
1702802980
1702802981
(1)时间安排——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当在(b)款第(6)项(C)目(x)段规定的21天和解会议期间届满后不迟于11个月内对程序作出裁判,但是,涉及确定在规定日期届满的支付标准和条件的后继标准和条件的程序时,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在当时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届满前15日内作出裁判。
1702802982
1702802983
(2)再审——
1702802984
1702802985
(A)一般规定——在例外情形下,经(b)款第(2)项规定的程序参加人请求,在对案件作出的裁判依第(1)项公布之后,版权使用费法官认为适当的,可以裁定对某些事项进行再审。
1702802986
1702802987
(B)提出请求的时间——依(A)目再审的请求只能在版权使用费法官向程序参加人送达初始裁判后15日内提出。
1702802988
1702802989
(C)无需异议当事人参加——在裁定再审的案件中,不得要求异议当事人参加,但是,不参加再审将对(d)款第(1)项规定的司法复审产生限制。
1702802990
1702802991
(D)不得作有害推定——对于不参加再审不得作有害推定。
1702802992
1702802993
(E)支付标准与条件的维持——
1702802994
1702802995
(i)版权使用费法官对于再审请求在先前有效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届满前尚未作出裁定的,涉及确定于特定日期届满的标准和条件的后继标准和条件的程序时——
1702802996
1702802997
(I)是为再审请求对象的版权使用费法官的初始审判,应在先前有效的标准和条件届满日的后一日生效。
1702802998
1702802999
(II)涉及第114条(f)款第(1)项(C)目或第114(f)款第(2)项(C)目项下的程序时,就第114(f)款第(4)项(B)目而言,作为再审请求对象的版权使用费法官的初始裁判所含标准和条件,应视为裁判作出日确定的标准和条件。
[
上一页 ]
[ :1.70280295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