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29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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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91 (D)不得作有害推定——对于不参加再审不得作有害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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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93 (E)支付标准与条件的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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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95 (i)版权使用费法官对于再审请求在先前有效的法定标准和条件届满前尚未作出裁定的,涉及确定于特定日期届满的标准和条件的后继标准和条件的程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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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97 (I)是为再审请求对象的版权使用费法官的初始审判,应在先前有效的标准和条件届满日的后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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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99 (II)涉及第114条(f)款第(1)项(C)目或第114(f)款第(2)项(C)目项下的程序时,就第114(f)款第(4)项(B)目而言,作为再审请求对象的版权使用费法官的初始裁判所含标准和条件,应视为裁判作出日确定的标准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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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01 (ii)依本项提出的再审请求未决期间,可能受再审请求裁决影响的义务人,在所要求的范围内,仍有义务提供对账单和使用记录以及支付有关裁判或条例要求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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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03 (iii)虽有(ii)段之规定,当(ii)段所称使用费支付给版权局以外的人时,版权使用费法官指定的、使用人(及其继承人)应向其支付使用费的实体,应在再审请求被驳回后60日内,请求已受理的,在再审结束后60日内,在服从版权使用费法官对使用费标准的最终裁判之必要范围内,退还先前多收的金额。因再审导致的少缴金额亦应在同一期间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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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05 (3)裁判的内容——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应有书面记录支持,并应说明对所依据的事实的认定。在裁判接受的其他事项中,版权使用费法官还可做出要求使用人通知和保持记录的规定,以取代依条例本应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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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07 (4)持续管辖——版权使用费法官得修正书面裁判,以纠正裁判中出现的技术性或文字性错误,或者改变使用费支付条件,但不是标准,以应对可能妨碍正当执行裁判的不可预见的情形。此种修正应在对裁判进行的、散发给程序参加人的修正书中说明,并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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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09 (5)保护性命令——版权使用费法官得发布适当命令,包括从公开的或者公众可获得的裁判记录中排除秘密信息的命令,以保护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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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11 (6)裁判的公布——国会图书馆长应于第802条(f)第(1)项(D)目规定的60天期间届满前在《联邦公报》上公告裁判及其修正。国会图书馆长还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公布裁判及其修正,包括将裁判及修正在互联网上公布。国会图书馆长还应向公众提供裁判、修正以及所附记录,以备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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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13 (7)迟延支付——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可以包含有关逾期支付使用费的条件,但此种条件不得妨碍版权持有人主张本篇规定的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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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15 (d)司法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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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17 (1)上诉——(c)款第(2)项规定的程序的参加人——此人充分参加了审理,并且将受裁判约束——,可以在裁判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30内,就版权使用费法官依(c)款作出的裁判,向合众国哥伦比亚巡回区上诉法院上诉。在再审裁判的司法复审阶段,未参加再审的参加人不得提出作为再审对象的问题。该30日期间内无人提起上诉的,版权使用费法官的判决将成为终审判决,使用费或者有关使用费分配的决定(酌情而定),将按照第(2)项规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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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19 (2)使用费标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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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21 (A)规定日期内届满——本篇规定先前执行的使用费标准和支付条件将于规定日期届满时,版权使用费法官对于法定许可期间的后继标准和条件的调整或裁判,即使在较迟的一日作出,应在先前执行的标准和条件届满日的后一日生效。被许可人有义务继续按照先前执行的标准和条件支付使用费,直至后续期间的标准和条件确定时为止。当依本条使用费应支付给版权局以外的人时,版权使用费法官指定的、接受使用人(及其继承人)支付使用费的实体,应在版权使用费法官作出确定后续期间的标准和条件的最终裁判,所有再审或者上诉(如有)穷尽后60日内,在执行使用费的最终判决之必要范围内,退还先前多收的使用费。使用人少支付的金额亦应在相同期间内向版权使用费法官制定的实体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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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23 (B)其他情况——相关许可规定的特定行为实施前就该特定行为应支付的使用费标准及条件尚未确定的,此种标准及条件应追溯及到其所涵盖的许可规定的行为开始之时。在标准和条件非在规定日期届满的其他情形下,后续标准和条件将在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起算的第二个月的第一天生效,但本篇或版权使用费法官另有规定,或者将受标准和条件约束的程序参加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篇另有规定者除外,标准和条件应继续有效,直至其后续标准和条件生效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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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25 (C)支付使用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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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27 (i)依据第111条、第112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第119条或第1003条有义务支付使用费的人的以下义务,在依本款提起之上诉未决期间不得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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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29 (I)提供可适用的对账单及使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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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1 (II)支付相关裁判或条例要求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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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3 (ii)虽有(i)段之规定,当(i)段所称使用费支付给版权局以外得人时,版权使用费法官指定的接收使用人(以及其继承人)支付的使用费的实体,应在上诉后60日内,在执行就使用费标准提起之上诉的最终判决的必要范围内,退还先前超额收取的使用费。因上诉而导致的少交金额(及其利息,假如依第(3)项裁定支付)应在同一期间内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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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5 (3)法院的管辖——第5篇第706条适用于有关上诉法院依本款进行的上诉审判。上诉法院改变或者推翻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的,可以根据终审判决就使用费的金额、分配及成本作出决定,还可以命令退还多收的使用费,补交少付的使用费及其利息。上诉法院还可以推翻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将案件发回,依照(a)款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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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7 (e)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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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9 (1)国会图书馆长和版权局长诉讼费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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