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303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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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1 (II)支付相关裁判或条例要求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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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3 (ii)虽有(i)段之规定,当(i)段所称使用费支付给版权局以外得人时,版权使用费法官指定的接收使用人(以及其继承人)支付的使用费的实体,应在上诉后60日内,在执行就使用费标准提起之上诉的最终判决的必要范围内,退还先前超额收取的使用费。因上诉而导致的少交金额(及其利息,假如依第(3)项裁定支付)应在同一期间内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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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5 (3)法院的管辖——第5篇第706条适用于有关上诉法院依本款进行的上诉审判。上诉法院改变或者推翻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的,可以根据终审判决就使用费的金额、分配及成本作出决定,还可以命令退还多收的使用费,补交少付的使用费及其利息。上诉法院还可以推翻版权使用费法官的裁判,将案件发回,依照(a)款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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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7 (e)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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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39 (1)国会图书馆长和版权局长诉讼费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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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41 (A)诉讼费的减免——国会图书馆长得在本篇未另有规定之范围内,国会图书馆长得从依(b)款就本章特定程序收缴的诉讼费用中,减免国会图书馆长、版权局长以及版权使用费法官在主持程序的审理中支出的合理费用,但版权使用费法官及3名依第802条(b)款任命的职员的薪金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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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43 (B)拨款的授权——授权划拨为支付依本章支出的、依(b)款收取的诉讼费未能涵盖的支出之必要金额。依本目可以支取的所有资金,可随时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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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45 (2)管理强制许可所需职位——《1994年立法部门拨款法》第307条不适用于国会图书馆中为执行第111条、第112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或第119条或第10章所需充任的雇员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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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47 第804条 程序的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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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49 (a)提出申请——对于第801条(b)款第(1)项和第(2)项所指、涉及在(b)款作出的时间安排中指定的日历年期间确定,或者调整第111条、第112条、第114条、第115条、第116条、第118条、第119条和第1004条规定的使用费标准的程序,其使用费标准由本篇规定的或者在《2004年版权使用费与分配改革法》制定前后根据本章确定的版权作品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版权使用费法官提出申请,宣布申请人要求确定或者调整使用费标准。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就申请人对被要求确定或者调整的使用费标准是否具有重大利益作出裁定。版权使用费法官作出裁定确认申请人具有重大利益的,应将裁定及理由以及本章程序的发起在《联邦公报》上公告。对于第801条(b)款第(1)项所指、涉及在(b)款作出的时间安排中指定的日历年期间确定,或者调整使用费标准的程序,版权使用费法官应按照第803条(b)款第(1)项(A)目规定将本章程序的发起,在《联邦公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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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51 程序的提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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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53 (b)程序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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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55 (1)第111条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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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57 (A)(a)款所称发起涉及调整适用第801条(b)款第(2)项(A)目或(D)目、第111条规定使用费标准的程序的申请,可以在2005年及此后每一第五年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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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59 (B)为了发起涉及调整适用第801条(b)款第(2)项(B)目或(C)目的、第111条规定的使用费标准的、第801条第(2)项中的程序,在以上两目所称情形出现后的12个月内,其使用费由第111条规定,或者在《2004年版权使用费与分配改革法》制定前后依本章确定的版权作品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向版权使用费法官提出申请,宣布申请人请求调整使用费标准。版权使用费法官应按照本条(a)款规定办理。依据本目对本章规定的使用费标准进行的任何改变,可以在2005年及此后每一第五年,依照第801条(b)款第(2)项(B)目或(C)目进行复议。因联邦通信委员会的规则和条例改变而申请调整第111条(d)款第(1)项(B)目确定的使用费标准的,应当说明申请所依据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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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61 (C)对第111条规定的使用费标准的调整,自裁判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后或者在裁判中指定的其他日期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期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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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63 (2)某些第112条中的程序——确定就第112条(e)款第(1)项所称、与第114条(d)款第(1)项(C)目(iv)段规定的专有权的限制有关的活动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标准及条件的本章程序,在2007年开始,于2009年1月1日生效。此种程序得在此后每一第五年重新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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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65 (3)第114条中的程序及相应第112条中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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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67 (A)关于适格的非用户服务和新用户服务——本章程序应在《2004年版权使用费与分配改革法》制定后尽快开始,以确定就适格非用户传输服务和新用户服务活动、依第114条和第112条应支付的合理使用费标准及条件,此标准及条件在始于2006年1月1日止于2010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有效。下次程序在2009年1月提起,已确定使用费支付的合理标准及条件。此后,此种程序应在每一第五年中重新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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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69 (B)关于已有用户和卫星数字音频无线电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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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71 本章程序应在2006年1月开始,以确定就已有用户服务和已有卫星数字音频无线服务活动、依第114条和第112条应支付的合理的使用费标准及条件,就已有用户服务应支付的合理标准及条件在始于2008年1月1日止于2012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有效,就已有卫星数字音频无线服务活动应支付的合理标准及条件在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有效。确定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的使用费支付的合理标准及条件条件的下次程序,将在2011年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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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73 (C)(i)本章虽有其他规定,本目调整依第114条(f)款第(1)项(C)目和第114条(f)款第(2)项(C)目发起的涉及新型服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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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75 (ii)录音作品的版权人就确定新型服务应交付的使用费标准和条件提出申请,并表明即将经营此种新型服务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在30日内公告确定就此种服务应支付的使用费标准及条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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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77 (iii)程序应遵循第803条(b)款、(c)款和(d)款的时间安排,但以下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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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079 (I)裁判在依(ii)段公告后24个月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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