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31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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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01 (1)由第803条(b)款第(3)项中的程序的参加人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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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03 (2)被版权使用费法官作为本章项下的裁判之部分而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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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05 (3)其有效期短于依据本章作出的裁判所确定的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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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07 在此种裁判确定的期间内应继续有效,但版权使用费法官得依据自愿协商调整使用费标准,以反映使用费标准继续有效的额外期间内的通货膨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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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12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95]
170280311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九章 半导体芯片产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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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15 第901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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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17 (a)本章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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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19 (1)“半导体芯片产品”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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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21 (A)具有依预定图案在一块半导体材料上沉淀或者以其他方式放置、蚀刻或移离的两层或两层以上的金属、绝缘或半导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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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23 (B)旨在发挥电子电路之功能的任何产品的终极或中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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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25 (2)“掩膜作品”指一系列相连的以任何形式固定或编码的图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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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27 (A)具有或者体现由半导体芯片产品各层上,或者由各层移离出金属、绝缘或半导体材料所形成的预定立体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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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29 (B)此系列图像之间的关系是,每一图像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中均有一种形式的平面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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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31 (3)半导体芯片产品持久或者稳定地含载掩膜作品,致使在不短的时间内可通过此产品感知或复制该掩膜作品的,该掩膜作品视为“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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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33 (4)“发行”指销售、租赁、托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许诺销售、租赁、托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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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35 (5)掩膜作品的“商业利用”指为商业目的而公开发行含有掩膜作品的半导体芯片产品,但该术语仅包括作品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上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销售或者转让半导体芯片产品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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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37 (6)掩膜作品的“所有人”指掩膜作品的创作人,创作人已死亡或者在法律上丧失行为能力的,指其法定代理人;创作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第903条(b)款转让本章规定的全部权利的,指该权利的受让人;作品为雇佣作品的,所有人为雇佣该掩膜作品作者的雇主,或该雇主依第903条(b)款转让本章规定的全部权利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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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39 (7)“善意买受人”指善意购买半导体芯片产品而不知道半导体芯片产品享有保护的购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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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41 (8)“知道保护”指事实上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掩膜作品受本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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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43 (9)“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指违反本章赋予掩膜作品所有人的专有权而制作、进口或者分销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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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45 (b)就本章而言,分销或者进口以半导体芯片产品为元件的产品的,视为分销或者进口该半导体芯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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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47 第902条 保护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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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149 (a)(1)受(b)款规定之限制,由或者经掩膜作品所有人许可而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上的掩膜作品,受本章保护,如果(A)在掩膜作品依第908条登记之日,或者在世界上任何地区首次被商业利用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该掩膜作品的所有人系(i)合众国国民或居民,(ii)与合众国共同参加保护掩膜作品条约的外国国民、居民或主权当局,(iii)无国籍人,无论其居住在何地;(B)该掩膜作品首先在合众国被商业利用;(C)该掩膜作品属于总统依第(2)项规定所发表之声明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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