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03322
1702803323
(e)本条规定的商务部长的权限自本章颁布之日起生效,截止于1995年7月1日。
1702803324
1702803325
(f)(1)商务部长应尽快通知版权局、参议院及众议院司法委员会依本条发布或者终止的任何命令,并说明采取此行动的理由。商务部长应在《联邦公报》上公布此类通知及理由说明。
1702803326
1702803327
(2)本章颁布两年后,商务部长经与版权局长协商后,应向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报告有关依本条所采取的措施及国际上承认保护掩膜作品的现状。报告应包括修正依本章给予外国国民、居民和主权当局的掩膜作品保护的建议,如果商务部长经与版权局长协商后,认为此类修正有利于促进本章之宗旨与国际间对掩膜作品保护的尊重。1994年7月1日前,商务部长经与版权局长协商后,应向参议院和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报告,更新依前句提交之报告中所含内容。
1702803328
1702803329
1702803330
1702803331
1702803333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章 数码音频录音装置与介质
1702803334
1702803335
第一节 定义
1702803336
1702803337
第1001条 定义
1702803338
1702803339
本章中使用的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702803340
1702803341
(1)“数码音频录音复制品”指以数码录音形式表现的数码音乐录音作品的复制品,无论复制品系直接产生于另一数码音乐录音作品,还是间接产生于传送。
1702803342
1702803343
(2)“数码音频交互装置”指特殊设计的旨在通过非专业界面将数码音频信息和相关的交互数据传送给数码音频录音装置的机械或装置。
1702803344
1702803345
(3)“数码音频录音装置”指通常出售给个人供其使用的机械或装置,无论是否包含在其他机械或装置中,抑或作为其他机械或装置的一部分,其数码录音功能的设计或销售系主要为了制作且能够制作供私人使用的数码音频录音复制品,但不包括——
1702803346
1702803347
(A)专业模型产品;
1702803348
1702803349
(B)放音机、录音电话和主要用于创作产生于固定的非音乐声音的录音作品而设计和销售的其他音频录音设备。
1702803350
1702803351
(4)(A)“数码音频录音介质”指通常出售给个人供其使用的某种形式的物质,该种物质主要由消费者购买或经常使用旨在利用数码音频录音装置制作数码音频录音复制品。
1702803352
1702803353
(B)上述术语不包括:
1702803354
1702803355
(i)进口人或者生产者首次分销时含有录音作品的物质;
1702803356
1702803357
(ii)为了制作电影拷贝或其他音像作品之复制品,或者制作非音乐文学作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或数据库)的复制品而主要由消费者购买及通常使用的物质。
1702803358
1702803359
(5)(A)“数码音乐录音制品”系一物质——
1702803360
1702803361
(i)该物质以数码录音制品形式仅固定有声音、资料和语句或此类固定的声音(如果有的话)所附带的指令;
1702803362
1702803363
(ii)由该物质可直接或者利用机械或装置可感知、复制或传播声音及资料。
1702803364
1702803365
(B)“数码音乐录音制品”不包括——
1702803366
1702803367
(i)含有完全由口语录音构成的固定的声音的物质;
1702803368
1702803369
(ii)固定一种或多种计算机程序的物质,但含有由固定声音及附带性资料构成的为感知、复制或传送固定声音及附带性资料而直接或间接应用的语句或指令的数码音频录音制品除外。
1702803370
1702803371
(C)就本目而言——
[
上一页 ]
[ :1.70280332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