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363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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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31 (3)本款所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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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33 (A)“规避技术措施”指未经版权人授权而加解密已加解扰的作品,解密加密作品,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回避、删除、瘫痪或者损害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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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35 (B)一项技术措施在正常运行中,经版权人授权,需要运用或处理信息才能得到作品的,即为“有效控制作品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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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37 (b)其他违法行为——(1)任何人不得制造、进口、公开报价、提供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交易任何技术、产品、服务、装置、零件或部件,该技术、产品、服务、装置、零件或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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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39 (A)主要为了规避有效保护版权人依本法对作品或者其组成部分享有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而设计或者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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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41 (B)除规避有效保护版权人依本篇对作品或者其构成部分享有的权利的技术措施外,仅具有有限的商业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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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43 (C)由此人营销,或者由他人与此人在此人知道将用于规避有效保护版权人依本篇对作品或者其构成部分享有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情形下共同营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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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45 (2)本款中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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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47 (A)“规避技术措施所提供的保护”指规避、回避、删除、瘫痪或者损害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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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49 (B)一项技术措施在正常运行中能防止、约束或者在其他方面限制行使著作权人依本法享有的版权的,即为“有效保护版权人依本法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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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51 (c)不受影响的其他权利,等等——(1)本条之任何规定不影响本篇项下的权利、权利救济、权利限制或版权侵权抗辩,包括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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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53 (2)本条之任何规定既不加重亦不减轻与技术、产品、服务、装置或零部件有关的版权权侵权的代理责任或与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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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55 (3)本条之任何规定不得要求家用电子产品、电信产品、或计算机产品的设计或其零部件的设计和选择对特定技术措施作出反应,只要此种零部件或者由其组装的产品不属于(a)第(2)项或(b)款第(1)的禁止性规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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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57 (4)本条之任何规定不扩大亦不缩小就使用家用电子产品、电信产品或计算机产品之活动所享有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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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59 (d)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豁免——(1)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获取商业利用的版权作品仅为善意决定为从事本篇允许的行为是否需要获得该作品的复制品的,不构成违反(a)款第(1)项(A)目之非法行为。依本目获取的作品的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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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61 (A)保留时间不得长于为作出上述善意决定所必要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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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63 (B)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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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65 (2)第(1)项规定的豁免只适用于其相同复制品无法以其他形式合理获取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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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67 (3)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或教育机构出于商业目的或经济利益之目的而故意违反第(1)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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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69 (A)首次违法的,应承担第1203条规定的民事救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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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71 (B)屡次违法或此后违法的,除承担第1203条规定的民事救济责任外,还应剥夺其依照第(1)项所享有的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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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73 (4)本款不得用作对依(a)款第(2)项或(b)款提出之请求的抗辩,也不允许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或教育机构制造、进口、公开报价、提供或以其他方式非法交易规避技术措施的技术、产品、服务或产品的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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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75 (5)图书馆或档案馆若要符合本款规定的豁免,其馆藏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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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77 (A)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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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3679 (B)不仅向与图书馆或档案馆有联系或者与其上级机构有联系的研究人员开放,而且也向专业领域的其他研究人员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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