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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加密研究和加密技术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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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设计用于保护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的充分性及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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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版权人的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其加密的版权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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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立法建议的,报告中还应包含此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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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涉及未成年人的例外——法院在对产品零部件适用(a)款规定时,可以考虑该零部件与技术、产品、服务或装置的预期的和实际的组合的必要性,该技术、产品、服务或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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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身并不违反本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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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只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访问因特网上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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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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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允许的规避——虽有(a)款第(1)项(A)目之规定,规避有效控制本篇保护之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的,不视为违反该款之行为,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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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技术措施,或者它所保护的作品具有收集或者传播反映寻求访问受保护作品的自然人在线活动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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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在正常运行中,该项技术措施或者它所保护的作品收集或者传播寻求访问受保护作品的个人身份信息时,未有醒目提示,也未给此人提供阻止或限制此类收集和传播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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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规避行为仅对(A)目所指识别和消除能力有影响,对于任何人访问任何作品的能力则无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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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规避行为的实施仅为阻止收集和传播寻求访问受保护作品的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且并不违反任何其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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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适用于特定技术措施——本款不适用于并不收集或者传播个人身份信息,且未向没有此种能力或者未使用此种能力的用户披露上述信息的技术措施或受其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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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安全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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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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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款而言,“安全测试”一术语指经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所有权人或运行人授权而接入该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目的仅为善意测试、检查或者消除安全漏洞或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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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测试准许的行为——虽有(a)款第(1)项(A)目之规定,从事安全测试行为的,不是为违反不构成该款之行为,假如果该行为不构成本篇项下的侵权,或者不违反本条之外其他相关法律,包括第18篇第1030条和18篇中经《1986年防止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所修订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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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确定豁免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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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某人是否符合第(2)项规定的豁免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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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过安全测试衍生的信息是否仅用于促进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所有权人或运营人的安全,或者是否与计算机、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网络的开发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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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通过安全测试获得的信息的使用和维持的方式是否有利于本篇项下的侵权,或者违反本条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违反隐私权或违反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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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全测试技术手段的使用——虽有(a)款第(2)项之规定,仅为履行第(2)项所指安全测试而开发、生产、经销或者使用技术手段的,不视为违反该款之行为,但以该技术手段在其他方面不违反(a)款第(2)项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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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某些模拟装置和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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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某些模拟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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