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37e+09
1702803700
1702803701 (2)允许的加密研究行为——虽有(a)款第(1)项(A)目之规定,个人在善意加密研究过程中规避运用于已发表的作品的复制品、录音制品、表演、展出上的技术措施的,不视为违反该款之行为,假如:
1702803702
1702803703 (A)此人合法获得已发表的作品的加密复制品、录音制品、表演或展出;
1702803704
1702803705 (B)该行为系加密研究所必需的;
1702803706
1702803707 (C)实施规避行为之前此人为获得授权已尽了合理的努力;
1702803708
1702803709 (D)该行为不构成本篇项下的侵权,也不构成对本条以外的相关法律,包括第18篇第1030条和18篇中经《1986年防止计算机欺诈和滥用法》修订的条款的违反。
1702803710
1702803711 (3)确定豁免的考量因素
1702803712
1702803713 在确定个人是否符合第(2)项规定的豁免时,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
1702803714
1702803715 (A)由加密研究活动中衍生的信息是否被传播,如已被传播,究竟是以合理预测的可提升加密技术领域中的知识状况的方式传播的,还是以有利于本篇项下的侵权或者违反本条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包括侵犯隐私权或者违反治安的方式传播的;
1702803716
1702803717 (B)此人是否在从事合法的研究,是否受雇于加密技术领域或者受过加密技术的适当训练或者在该领域有经验;
1702803718
1702803719 (C)此人是否就研究活动的发现和文献通知了运用了技术措施的作品的版权人,如已通知,通知的时间。
1702803720
1702803721 (4)研究活动中技术手段的运用——虽有(a)款第(2)项之规定,实施以下行为的,不是为违反该款之行为:
1702803722
1702803723 (A)开发或者利用技术手段规避技术措施只是为了从事第(2)项所指之善意加密研究;
1702803724
1702803725 (B)将技术手段提供给与其合作的他人,旨在从事本款第(2)项所指之善意加密研究或者旨在让该他人验证其从事的第(2)项所指之善意加密研究。
1702803726
1702803727 (5)报告国会
1702803728
1702803729 自本章颁布之日起1年以内,版权局长和商务部负责通信与信息的部长助理,应就本款在以下方面所产生的影响,联合向国会报告:
1702803730
1702803731 (A)加密研究和加密技术的开发;
1702803732
1702803733 (B)设计用于保护版权作品的技术措施的充分性及效用;
1702803734
1702803735 (C)对版权人的保护以防止未经授权非法获取其加密的版权作品。
1702803736
1702803737 有立法建议的,报告中还应包含此种建议。
1702803738
1702803739 (h)涉及未成年人的例外——法院在对产品零部件适用(a)款规定时,可以考虑该零部件与技术、产品、服务或装置的预期的和实际的组合的必要性,该技术、产品、服务或装置:
1702803740
1702803741 (1)本身并不违反本篇规定;
1702803742
1702803743 (2)目的只是为了防止未成年人访问因特网上的材料。
1702803744
1702803745 (i)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
1702803746
1702803747 (1)允许的规避——虽有(a)款第(1)项(A)目之规定,规避有效控制本篇保护之作品的访问的技术措施的,不视为违反该款之行为,假如:
1702803748
1702803749 (A)该技术措施,或者它所保护的作品具有收集或者传播反映寻求访问受保护作品的自然人在线活动的个人身份信息的性能。
[ 上一页 ]  [ :1.702803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