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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定义——本目中,“公共广播实体”一术语与第118条第(g)款给该术语所下定义具有相同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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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一般规定——涉及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或从事公共广播的实体时,该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或从事公共广播的实体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法院认定其不知道亦无理由知道其行为构成侵权的,法院应当全部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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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4条 刑事犯罪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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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为商业利益或个人经济利益而故意违反第1201条或1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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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犯的,应处以5000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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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犯的,应处以1000000美元以下罚款或者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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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或公共广播实体的法律适用的限制——(a)款不适用于(第118条(g)款所界定的)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教育机构或公共广播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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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时效——任何人不得依据本条提起刑事诉讼,诉因发生后5年内提起的刑事诉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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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05条 保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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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之任何规定,不得取消、减少或者削弱联邦法或州法有关防阻侵犯涉及个人使用网络的隐私的规定,在依据联邦法或州提起之法刑事或民事诉讼中,亦不提供抗辩或者减轻责任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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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章 原创设计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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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1条 受保护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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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保护的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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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规定——实用物品的、其外观对于购买或使用公众具有吸引力或独特性的原创设计的设计人或其他所有人,在遵从和服从本章之条件下,可获得本章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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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船体——虽有第1302条第(4)款之规定,船体的设计(包括栓或模型)受本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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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定义——就本章而言,以下术语具有以下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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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计系“原创”的,假如该设计系设计人的创作成果,与类似物品相关的先前作品有明显区别,且并非对由另一来源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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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正常使用时具有固有的并非只是描述物品外观或者传达信息的实用功能的“实用物品”,系船体(包括栓和模型)。通常构成实用物品一部分的物品,视为实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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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船舶”指航行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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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该航行器的设计旨在通过自身驱动能够独立地在水道或水中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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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该航行器的设计旨在、且能够承载和运送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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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船身”指船舶的架构或船体,包括船的甲板,但不包括桅杆、船帆、帆桁及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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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栓塞”指为了获得精确复制品而用于制造模具的装置或模型,不论该装置或模具是否具有除仅描述产品外观或者传达信息以外的固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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