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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显著性的,如标准的几何图形,人们熟知的符号,徽章或图案,或者已成为标准的普通、流行或者一般的其他形状、图案或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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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第(2)项排除的设计只在无实质意义的细节方面或者在相关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变形要素方面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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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仅为体现它的实用物品的实用功能所客观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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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体现在依本章申请登记之日2年前设计人或所有人已在合众国或某外国公开的实用物品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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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3条 修改、改编和重新编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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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第1302条排除保护的客体设计,经实质性修改,改编或者重新编排的,仍可获本章保护。此种保护独立于对设计中使用的客体的已有保护,且不得解释为对本章排除保护的客体取得任何权利,也不得解释为扩大本章的已有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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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4条 保护的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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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的外观设计保护于依第1313条(a)款公布登记之日生效,或者于第1310条(b)款界定的首次公开之日生效,以在先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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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5条 保护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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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受(b)之限制,本章对设计的保护自第1304条规定的保护开始之日起10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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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保护期的届满——本章规定的所有保护期于届满年的12月31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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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权利的终止——对特定设计的保护依本章届满或者终止时,依据本章对设计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应终止,无论设计在其保护期内使用在多少种不同的实用物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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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6条 设计的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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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计标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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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本章请求保护的设计,依第1310条(b)款公开时,设计的所有人,受1307条之限制,应在该设计上清楚标明由以下内容组成的设计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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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保护设计”的字样,其缩写“Prot’d Des.”或圆圈环绕的字母“D”,Ⓓ,或者符号“*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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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设计保护开始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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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所有人的姓名,可以确定该姓名的简称,或者众所周知的所有人的其他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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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C)目而言,可以使用所有人的任何显著身份,假如标明有该身份的设计在登记以前该身份已由设计管理员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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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47
(2)设计登记以后,可以使用登记号码以替代第(1)项(B)目和(C)目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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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标记的位置——设计标记应当标注在适当位置上,致使体现设计的使用物品在进入正常的商业流通时能引起对设计保护的合理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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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标记的随后删除——当设计的所有人已遵循本条规定时,他人删除、毁坏或者涂抹物品上的设计标记的,不影响本章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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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07条 遗漏标记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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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通知后的行为——(b)款规定除外,遗漏第1306条规定的设计标记的,并不导致本章规定的保护的丧失,亦不妨碍向收到设计受保护的书面通知后开始实施导致本章项下之侵权的人依据本章提出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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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收到通知前的行为——遗漏第1306条规定的遗漏标记的,不得向收到设计受保护的书面通知前已开始实施导致本章项下侵权的人依据本章提出损害赔偿。就此种行为,不得依据本章签发禁令,但法院得酌情指令设计的所有人,就与收到设计受保护的书面通知前实施的行为有关的合理支出或合同义务,补偿行为人的除外。发出过设计受保护的书面通知的举证责任,由设计的所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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