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04020
1702804021
第1304条 保护的生效
1702804022
1702804023
本章规定的外观设计保护于依第1313条(a)款公布登记之日生效,或者于第1310条(b)款界定的首次公开之日生效,以在先者为准。
1702804024
1702804025
第1305条 保护的期限
1702804026
1702804027
(a)一般规定——受(b)之限制,本章对设计的保护自第1304条规定的保护开始之日起10年内有效。
1702804028
1702804029
(b)保护期的届满——本章规定的所有保护期于届满年的12月31日届满。
1702804030
1702804031
(c)权利的终止——对特定设计的保护依本章届满或者终止时,依据本章对设计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即应终止,无论设计在其保护期内使用在多少种不同的实用物品上。
1702804032
1702804033
第1306条 设计的标记
1702804034
1702804035
(a)设计标记的内容
1702804036
1702804037
(1)依本章请求保护的设计,依第1310条(b)款公开时,设计的所有人,受1307条之限制,应在该设计上清楚标明由以下内容组成的设计标记:
1702804038
1702804039
(A)“受保护设计”的字样,其缩写“Prot’d Des.”或圆圈环绕的字母“D”,Ⓓ,或者符号“*D*”;
1702804040
1702804041
(B)设计保护开始的年份;
1702804042
1702804043
(C)所有人的姓名,可以确定该姓名的简称,或者众所周知的所有人的其他名称;
1702804044
1702804045
就(C)目而言,可以使用所有人的任何显著身份,假如标明有该身份的设计在登记以前该身份已由设计管理员记录在案。
1702804046
1702804047
(2)设计登记以后,可以使用登记号码以替代第(1)项(B)目和(C)目规定的内容。
1702804048
1702804049
(b)标记的位置——设计标记应当标注在适当位置上,致使体现设计的使用物品在进入正常的商业流通时能引起对设计保护的合理注意。
1702804050
1702804051
(c)标记的随后删除——当设计的所有人已遵循本条规定时,他人删除、毁坏或者涂抹物品上的设计标记的,不影响本章规定的保护。
1702804052
1702804053
第1307条 遗漏标记的后果
1702804054
1702804055
(a)通知后的行为——(b)款规定除外,遗漏第1306条规定的设计标记的,并不导致本章规定的保护的丧失,亦不妨碍向收到设计受保护的书面通知后开始实施导致本章项下之侵权的人依据本章提出损害赔偿。
1702804056
1702804057
(b)收到通知前的行为——遗漏第1306条规定的遗漏标记的,不得向收到设计受保护的书面通知前已开始实施导致本章项下侵权的人依据本章提出损害赔偿。就此种行为,不得依据本章签发禁令,但法院得酌情指令设计的所有人,就与收到设计受保护的书面通知前实施的行为有关的合理支出或合同义务,补偿行为人的除外。发出过设计受保护的书面通知的举证责任,由设计的所有人承担。
1702804058
1702804059
第1308条 专有权
1702804060
1702804061
受本章保护的设计的所有人享有以下专有权:
1702804062
1702804063
(1)制造,已经制造,或者为在商业中销售或者使用而进口含有该设计的任何实用物品;
1702804064
1702804065
(2)出售或者为在商业中出售或者使用而分销任何含有该设计的实用物品。
1702804066
1702804067
第1309条 侵害
1702804068
1702804069
(a)侵权行为——(b)款规定者除外,任何人,在设计的保护期内,未经设计所有人同意而在合众国实施以下行为的,系对本章保护的设计专有权的侵害:
[
上一页 ]
[ :1.70280402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