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408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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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85 (e)侵权物品的界定——本条使用的“侵权物品”指其设计未经受本章保护的设计的经所有人同意而复制他的设计的任何物品。广告、设计、图书、期刊、报纸、照片、广播、电影或类似的媒介中的插图或图片,不是为侵权物品。具有独创性、且与受保护的设计表面上显著不同的设计,不视为复制了受保护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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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87 (f)独创性的确定——依本章提起诉讼或程序,且对设计主张本章规定的权利的当事方,在异议方出示在先作品——该作品与其设计相同,或者如此类似致使初步表明该设计系较早作品的复制品——时,应当承担证明其设计具有独创性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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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89 (g)为教学或研究而复制设计——仅为教学、研究或者评估设计的外观、其所体现的概念或技术,或者含有该设计的实用物品的功能而将设计复制在实用物品中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复制的,不是为对设计所有人的专有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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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91 第1310条 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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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93 (a)申请登记的时限——设计在首次公布之日起2年后才申请登记的,丧失本章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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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95 (b)设计公开的时间——体现设计的既有实用物品由设计的所有人或者经所有人同意而在任何地方公开展出,公开分销或者许诺出售,或者已公开出售的,设计是为已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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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97 (c)设计的所有人的申请——登记申请可以由设计的所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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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099 (d)申请书的内容——注册申请书应向设计管理人提交,并且应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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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01 (1)设计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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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03 (2)所有人与设计人并非同一人的,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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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05 (3)体现设计的实用物品的特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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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07 (4)设计的公开日早于申请日的,(如有)首次公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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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09 (5)设计已固定在实用物品上的证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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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11 (6)设计管理人可能要求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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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13 登记申请可以包括列明设计显著特点的说明,但缺乏此种说明并不妨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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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15 (e)宣誓声明——登记申请应附有申请人、申请人适当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人作出的宣誓声明,声明——据申请人所知并且相信——应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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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17 (1)设计系独创的,并且系由申请书中填写的设计人创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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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19 (2)设计先前未由申请人或者其前权利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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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21 (3)申请人系本章规定的有权享有保护和登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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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23 已公开的设计载有第1306条规定的设计标记的,声明还应说明设计标记的确切形式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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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25 (f)错误的影响——(1)有关本条规定的申请中列名的实用物品的实用性的声明或确认出现错误的,不影响申请登记的设计受本章规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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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27 (2)申请中遗漏了合作设计人,或者填写了声称的合作设计人的,不影响登记的有效性、设计的实际归属或者保护,但经证明此种错误的出现系企图欺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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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29 (g)雇佣范围内的设计——设计系设计人在其正常受雇范围创作,难以或者不可能确定创作人,且申请书据实说明的,可以填写设计为其创作的雇主的名称和地址以替代设计人的姓名和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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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31 (h)设计的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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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33 登记申请应当附有两份——在形式和风格上适宜于复制的——体现在具有一个或个角度足以显示设计的实用物品的图纸或其他图样的复制件,复制件视为登记申请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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