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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设计的图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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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申请应当附有两份——在形式和风格上适宜于复制的——体现在具有一个或个角度足以显示设计的实用物品的图纸或其他图样的复制件,复制件视为登记申请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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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两个以上实用物品中含有的设计——设计的鲜明元素以大致相同的形式体现在不同的实用物品中的,一种物品中的设计受保护时,所有实用物品体现的设计均应受到保护,但不得要求一次以上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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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多项设计的申请——在设计管理人可能规定的条件下,一次申请中可包含多项设计,但申请中的每项设计应单独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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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1条 国外先在申请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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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众国申请设计登记的任何人、其法定代表人、前权利人或者权利继承人先前就同一设计在外国——该外国将类似于本章规定的保护扩大到是为合众国公民的设计所有人或者依本章提出的申请——提出之登记申请,犹如在该外国首次提出之日系在合众国提出一样,具有相同效力,假如在该外国提出申请之日后6个月内又在合众国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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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2条 宣誓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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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本章要求的宣誓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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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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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法律授权监誓的合众国的任何人面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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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当在国外宣誓和确认时,在合众国授权监誓的任何外交或领事官员面前进行,或者在有关外国的任何官员——其权力应由合众国外交或领事官员证书证明——面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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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誓和确认符合所在国法律的,应视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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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替代宣誓的书面声明——(1)设计管理人得根据规则规定:任何依据本章要向管理人处备案的、法律、规则或者其他规章要求应经宣誓的文件,可以由管理人可能规定的形式的书面声明支持,该书面声明可代替法律所要求的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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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使用第(1)项规定的书面声明时,含有该声明的文件应申明,故意作虚假陈述可依据第18篇第1001条处以罚款或者监禁,或者并罚,并且可以危害申请、文件或者据此进行的登记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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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3条 申请的审查、登记证书的签发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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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计登记性的认定;登记——申请人依第1310条以适当形式提出登记申请,且支付第1316条规定的费用后,设计管理人应决定该设计申请是否与表面看来应受本章保护的设计有关;如果认定有关,则应对该设计进行登记。依据本款进行的登记并应予以公布。登记之日为公开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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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登记的拒绝;复议——设计管理机构认定设计的登记申请与表面看来不受本章保护的设计有关,则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的通知,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对申请进行复议;经过复议,设计管理人可同意登记设计或者向申请人发出最终拒绝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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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注册登记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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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规定,认为其因注册登记受到或将要受到损害的个人,在缴付预定费用后,以设计不受保护为由,依据本章可以随时向管理者提出异议并说明申请撤销理由。在收到撤销登记申请后,管理者应向设计的所有权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作为专利局的办公记录,设计的所有权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专利局提出抗辩,并提交注册申请有效的依据。管理者也有权通过监管设立条件,使双方可以出席陈词以印证各自观点。在双方提出抗辩的期限已至时,如果管理者确定,依据本章撤销登记申请的规定证实设计不受保护,管理者应将注册登记从记录单上删除。根据本款规定,撤销应被公示,管理者的最终裁定也应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登记记录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根据本款产生的撤销程序费用应由不利方承担或双方分担,管理者有权计算和收取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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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4条 专利设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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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设计证书应由专利局盖章,以美国政府的名义签发,且应登记在专利局官方名册上。证书上应注明设计作品的名称、提交申请的日期、登记日期,如果在提交申请的日期之前设计已被公布的,也应注明设计公布的日期,还应包括设计图纸或其他标志性图案的复印件。如果申请中有关于设计的要点说明,此说明也应附在专利证书上。专利设计证书作为登记事实的初步证据,任何法院都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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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5条 公告和索引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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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计管理人出版物——设计管理人应出版登记的设计以及撤销的设计的清单和索引,还可以出版设计的图纸或其他图形以供出售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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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登记设计的图形的归档——设计管理人应建立和维持保设计的图纸或其他图形的档案。在符合设计管理人规定的条件下,档案应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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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6条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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