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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73 第1315条 公告和索引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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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75 (a)设计管理人出版物——设计管理人应出版登记的设计以及撤销的设计的清单和索引,还可以出版设计的图纸或其他图形以供出售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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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77 (b)已登记设计的图形的归档——设计管理人应建立和维持保设计的图纸或其他图形的档案。在符合设计管理人规定的条件下,档案应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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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79 第1316条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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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81 设计管理人应以细则确定依本章申请设计登和接受与实施本章有关的其他服务所要交付的合理费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提供此类服务的成本和政府档案的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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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83 第1317条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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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85 为执行本章,设计管理人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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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87 第1318条 档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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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89 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任何人均可以从设计管理人处获得任何官方档案的认证副本。该副本与原件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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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91 第1319条 证书中错误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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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93 设计管理人得通过盖印更证书更正登记证书中因该处的过失所造成的任何错误;在支付所规定的费用后,亦可更正该处善意而非过失造成的任何书写错误或印刷错误。此后,该登记连同更正证书一起,与犹如以此种更正形式签发原始文本具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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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95 第1320条 所有权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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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97 (a)设计的所有权——受本章保护的设计的所有权属于设计人、已故设计人、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设计系设计人在正常雇佣范围内创作的,设计人为其创作设计的雇主、设计人或雇主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设计所有权的人视为设计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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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199 (b)所有权的转让——已登记的设计、已提出登记申请或者可能提出登记申请的设计的所有权,经所有权人签署书面文件,可以转让、抵押或者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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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01 (c)转让的誓词或确认——依据1312条作出的誓词或确认应是为签署(b)款规定的转让或抵押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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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03 (d)转让的登记——依(b)款进行的转让或抵押,对此后支付了对价的买受人或抵押权人无效,但自转让或抵押合同签署日起3个月内,或者在此后购买日或抵押日之前已在设计管理人处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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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05 第1321条 侵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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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07 (a)一般规定——依本章签发登记证书之后,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对任何侵害设计的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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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09 (b)拒绝登记的复审——(1)在遵循第(2)项的前提下,设计的所有权人对设计管理人拒绝依本章登记设计的最终决定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复审;法院裁定设计受本章保护的,所有人可以在同一诉讼中请求行使依本章对设计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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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11 (2)有下列情形之以的,设计的所有人可依据本条请求司法复审,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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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13 (A)所有人先前已以适当之形式申请设计登记,并对最终被拒绝登记的决定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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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15 (B)所有人自起诉之日起10日内将起诉书副本提交设计管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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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17 (C)被告对设计所实施的行为构成对本章所保护之设计的侵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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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19 (c)设计管理人作为诉讼当事人——在起诉书送达后60日内,经设选择,设计管理人可以成为就设计的可登记性问题提起之诉讼的当事方,但设计管理人未成为诉讼当事方不得剥夺法院裁判该问题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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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21 (d)通过仲裁解决纠纷——本章项下的侵权纠纷的当事方,在设计管理人可能通过细则确定的时间内,可以决定将争议或争议的任何方面提交仲裁。仲裁应按照第9篇进行。当事方应将仲裁裁决通知设计管理人;裁决当事方之间应是为解决了与此相关的系争问题。仲裁裁决在发出通知之前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本款之任何规定不排除设计管理人在1313条(c)款规定的撤销登记的程序中决定一设计是否属于可撤销登记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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