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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2条 法院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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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对依本章提起之民事诉讼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防止侵害本章项下的设计的公平原则,可发出禁令,包括酌情发出临时限制令和初步禁令以提供及时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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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不当获得禁令救济的损害赔偿——因申请人不当获得本条项下的禁令救济而遭受损害的出卖人或分销人,依据本条的规定,可以就此类禁令向申请人提起诉讼,并可以获得适当救济,包括利润损失赔偿、材料成本、商誉损失赔偿和(恶意请求禁令救济的)惩罚性赔偿以及合理的律师费用,但法院认为存在减轻处罚情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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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3条 侵权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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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损害赔偿——原告依本章提起侵权诉讼的,法院应判决原告获得足以弥补侵权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此外,法院人为公正的,还可以增加赔偿金额,但总额不得超过50000美元或每件复制品不超过1美元,以较高者为准。法院判决的损害赔偿属于补偿性赔偿,而非惩罚性赔偿。法院确定损害赔偿时,可以采纳专家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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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侵权人所得——作为对(a)款规定的救济的替代,法院认定侵权人的销售与使用原告设计有合理关联的,可以判决原告获得侵权人销售原告的设计的复制品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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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种情况下,原告仅需举证权侵权人的销售总额,侵权人则应就其销售成本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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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实施3年后才起诉的,不得获得(a)款或(b)款规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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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律师费——在依本章提起的侵权之诉中,法院可判决败诉方偿付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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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侵权物品与其他物品的处置——法院可以命令交出所有侵权物品和图版、字模、模型、模具或者为制造侵权物品而特别改制其他工具,以供销毁,或者按法院指示作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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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4条 法院对登记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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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涉及本章提供保护的任何诉讼中,在适当时,法院可以命令依本章对设计进行登记或者取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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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作出的任何此类命令均应向设计管理人确认,设计管理人应将该命令适当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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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5条 就欺诈获得之登记提起诉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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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设计的登记系通过严重影响本章中的权利的不实或虚假陈述而获得的,却仍然提起侵权诉讼的,应当承担支付10000美元的责任,或者法院可能判决的该金额之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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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金额应当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用于补偿被告和弥补可能由法院估算的被告的之处及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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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6条 对虚假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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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出于欺骗公众之目的,明知设计不受保护而故意在设计上加注、运用设计标记或者其他隐含设计受本章保护的其他字样或符号,或者在与制造、使用、分销或者出售的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此种设计标记或其他字样或符号的,每一此种非法行为应处以5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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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个人提起的诉讼——任何人均可提起诉讼,请求获得(a)款规定的罚款,此种情形下,一半罚款应判决给原告,另一半则应判归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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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7条 对虚假陈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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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得本章规定的设计登记为目的而故意作出将实质性影响依本章可获得之权利的虚假陈述的,处以5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依本章对设计享有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亦均应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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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8条 财政部和邮政部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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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细则——合众国财政部长和邮政部长应就1308条规定有关进口的权执行分别或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作为禁止将物品进口至合众国的条件,实施细则可以要求请求禁止物品进口的人从事提起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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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禁止物品进口的法院禁令,或者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签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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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相关设计受本章保护的证据以及进口此类物品将损害依本章对设计所享有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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