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4234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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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35 此种情况下,原告仅需举证权侵权人的销售总额,侵权人则应就其销售成本负责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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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37 (c)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实施3年后才起诉的,不得获得(a)款或(b)款规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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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39 (d)律师费——在依本章提起的侵权之诉中,法院可判决败诉方偿付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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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41 (e)侵权物品与其他物品的处置——法院可以命令交出所有侵权物品和图版、字模、模型、模具或者为制造侵权物品而特别改制其他工具,以供销毁,或者按法院指示作其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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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43 第1324条 法院对登记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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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45 在涉及本章提供保护的任何诉讼中,在适当时,法院可以命令依本章对设计进行登记或者取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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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47 法院作出的任何此类命令均应向设计管理人确认,设计管理人应将该命令适当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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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49 第1325条 就欺诈获得之登记提起诉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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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51 明知设计的登记系通过严重影响本章中的权利的不实或虚假陈述而获得的,却仍然提起侵权诉讼的,应当承担支付10000美元的责任,或者法院可能判决的该金额之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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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53 该金额应当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用于补偿被告和弥补可能由法院估算的被告的之处及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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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55 第1326条 对虚假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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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57 (a)一般规定——出于欺骗公众之目的,明知设计不受保护而故意在设计上加注、运用设计标记或者其他隐含设计受本章保护的其他字样或符号,或者在与制造、使用、分销或者出售的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此种设计标记或其他字样或符号的,每一此种非法行为应处以5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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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59 (b)个人提起的诉讼——任何人均可提起诉讼,请求获得(a)款规定的罚款,此种情形下,一半罚款应判决给原告,另一半则应判归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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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61 第1327条 对虚假陈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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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63 以取得本章规定的设计登记为目的而故意作出将实质性影响依本章可获得之权利的虚假陈述的,处以5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依本章对设计享有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亦均应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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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65 第1328条 财政部和邮政部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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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67 (a)细则——合众国财政部长和邮政部长应就1308条规定有关进口的权执行分别或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作为禁止将物品进口至合众国的条件,实施细则可以要求请求禁止物品进口的人从事提起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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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69 (1)获得禁止物品进口的法院禁令,或者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签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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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71 (2)提供相关设计受本章保护的证据以及进口此类物品将损害依本章对设计所享有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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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73 (3)证明扣押或者禁止物品进口不当的,就可能产生的损害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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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75 (b)查封与没收——违反1308条规定的权利而进口物品应以与违反《关税法》进口的财产相同的方式予以查封和没收。没收的物品应按照财政部长或者法院(酌情而定)的指令予以销毁,但财政部长确信进口人无合理理由知道其行为构成违法的,可以将此类物品退回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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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77 第1329条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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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79 依《联邦成文法大全》第35篇就制造物品的原始设计已颁发设计专利的,本篇规定的对原始设计的任何保护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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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81 第1330条 习惯法权利以及其他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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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283 本章不撤销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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