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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设计的登记系通过严重影响本章中的权利的不实或虚假陈述而获得的,却仍然提起侵权诉讼的,应当承担支付10000美元的责任,或者法院可能判决的该金额之一部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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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金额应当由原告支付给被告,用于补偿被告和弥补可能由法院估算的被告的之处及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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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6条 对虚假标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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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出于欺骗公众之目的,明知设计不受保护而故意在设计上加注、运用设计标记或者其他隐含设计受本章保护的其他字样或符号,或者在与制造、使用、分销或者出售的物品有关的广告中使用此种设计标记或其他字样或符号的,每一此种非法行为应处以500美元以下的民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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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个人提起的诉讼——任何人均可提起诉讼,请求获得(a)款规定的罚款,此种情形下,一半罚款应判决给原告,另一半则应判归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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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7条 对虚假陈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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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取得本章规定的设计登记为目的而故意作出将实质性影响依本章可获得之权利的虚假陈述的,处以500美元以上1000美元以下的罚款;个人依本章对设计享有的任何权利或特权亦均应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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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8条 财政部和邮政部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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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细则——合众国财政部长和邮政部长应就1308条规定有关进口的权执行分别或者共同制定实施细则。作为禁止将物品进口至合众国的条件,实施细则可以要求请求禁止物品进口的人从事提起以下一项或多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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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获得禁止物品进口的法院禁令,或者国际贸易委员会依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签发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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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供相关设计受本章保护的证据以及进口此类物品将损害依本章对设计所享有权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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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扣押或者禁止物品进口不当的,就可能产生的损害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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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查封与没收——违反1308条规定的权利而进口物品应以与违反《关税法》进口的财产相同的方式予以查封和没收。没收的物品应按照财政部长或者法院(酌情而定)的指令予以销毁,但财政部长确信进口人无合理理由知道其行为构成违法的,可以将此类物品退回出口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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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9条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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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联邦成文法大全》第35篇就制造物品的原始设计已颁发设计专利的,本篇规定的对原始设计的任何保护应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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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0条 习惯法权利以及其他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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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不撤销或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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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人就未依本篇登记的设计所获得或者持有的普通法权利或救济,或者其他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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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商标法获得的权利或者为防止不公平竞争而受保护的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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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1条 设计管理人;设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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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设计管理人”(Administrator)即版权局长;“设计管理人处”和“该处”(the“Office of the Administrator”and the“Office”)指国会图书馆的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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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32条 无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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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生效前依1310条(b)款已经公开之任何设计,不受本章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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