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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62 法律必须符合一定的社会目的。在现代民主国家,普通法律的目的是为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以实现“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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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66 评注 “公共利益”与社会功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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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68 “公共利益”究竟是什么?传统上,中国习惯于把“公”和“私”截然对立起来:“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韩非子·五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以什么形式发生联系?18世纪的社会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提供了一个简单的定义: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就是这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之和。既然国家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促进公共利益,那么它就要采取措施来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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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70 社会功利主义把“公共利益”定义为这个社会中所有人的个人利益之和,国家的目的是实现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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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72 功利主义是由英国思想家边沁在1776年的《道德与立法原则》一书中系统提出,(Bentham,1948)后经19世纪思想家密尔修正而成为一门风靡西方的“显学”。(Mill,1972)由于功利主义对所有人的利益给予平等考虑,而不看人的社会地位、性别、年龄或其他特征,它在当时显然具有进步意义,并至今在经济、法律和公共政策等领域中占据统治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它受到了以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理论的挑战。(Rawls,1971)如下所述,契约论和功利主义分别构成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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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74 社会功利主义和民主制度有着天然联系,因为功利主义要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而民主制度则使多数人或其选择的代表成为最高立法者。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每个人都主要是自私的,也是自身利益最好的保护者,因而经过民主程序所制定的法律至少在理论上说必定最有利于多数人的利益。这是为什么议会所制定的法律在民主社会中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最高效力,在等级上超越其他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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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76 和其他程序相比,民主程序所制定的法律最有利于实现功利主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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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78 (五)法律的义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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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0 法律既可以施与权利,也可以施加义务,且对某些人施加义务有时就是对其他人施与权利。但从自由主义的假定出发,人原来并不受法律约束,只是为了某些超越的社会利益——如人身与财产安全,人们才组建国家并接受其所制定的法律的统治。且由于法律不得是任意的,而是必须符合更高的理性,因而法律只是禁止少数确实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对于法律未曾禁止的绝大多数行为,公民仍然拥有“我行我素”的自由,是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况且每个人都被认为有能力最适当地谋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因而国家也不需要主动为公民提供好处。因此,传统的法律一般都限于规定义务,而不是授予权利。当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福利社会在西方兴起,授益性的法律也逐渐增多。但到目前为止,义务性仍然是法律中的规则,授益性是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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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2 传统的法律一般限于规定公民的义务,而不是授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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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4 (六)法律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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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6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不同等级的法律,因为本书所指的“法律”是广义的,不限于议会立法。如上所述,法律的目的是和国家政治形态一致的。在程序上,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就是多数人选举的议会代表中的多数所制定的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规则。但广义上的“法”不仅包括议会——尤其不仅限于像中国全国人大那样的中央议会——所制定的立法,而是所有国家机构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包括地方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或法规,行政机构所制定法规、法令或规章,甚至司法机构所作出的判例决定。只是在民主国家,由于人民代表在国家机构中具有最高的合法性,因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约束着其他机构——尤其是未经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行政与司法机构——所制定的规范。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构成了在逻辑上和谐一致的等级秩序,其中宪法具有最高地位,其次是议会所制定的“立法”(legislation,这个名称是专属于议会法律的),最后是按等级排列的国家机构所制定的各类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谓的“红头文件”)。最后这一类法律文件数量最多,且和立法一样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尽管它们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效力等级最低,但并不能排除它们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这些法律不能抵触更高等级的法律规范,否则就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法律秩序。如果我们把国家的法律秩序比作一个“金字塔”,那么宪法处于这个塔的顶峰,并通过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获得具体化;“红头文件”则处于金字塔的底部,但仍然属于国家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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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8 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等级效力。在民主国家,议会代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一般约束着其他机构所制定的规范,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宪法具有最高等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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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95 图1.2 法律效力的等级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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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97 本图更适用于比较简单的单一制。对于联邦制或中国的复杂单一制,见本书第四章。但无论对于哪一种体制,中央宪法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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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99 综上所述,在法治国家,法律是由国家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普适性规范,其目的是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至少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是统一与完整的,且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应形成一个清楚和谐的等级秩序。在民主国家,由人民直接选举的议会比其他政府机构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因而其所制定的立法比其他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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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0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23]
1702804702 二、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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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04 现代议会制定的法律很多,如何处理这些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解决冲突的一种方式就是让它们统一于宪法的价值之中。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最高的“法”;如果把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个金字塔,宪法就处于这个法律金字塔的顶峰,控制着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宪法之下的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当然,所有的法律都应该是按照宪法的文字或“精神”制定的,但由于宪法文字或精神并不总是那么清楚或具体,因而立法错误不是不可能发生。纠正议会立法的错误构成了宪法的独特任务。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衡量所有其他法律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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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06 宪法(学)的任务是纠正议会立法的错误,并解决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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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08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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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10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法治要求公民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有效约束,宪政则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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