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05261
如果自然规律不存在绝对正确的铁律,社会规律就更是如此了。由于人的主观性和可变性,人类的社会现象要远比自然现象复杂,总结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如果存在的话——也是远比自然科学更为困难的任务。事实上,有些科学哲学家对于是否存在“社会科学”都表示怀疑。至少和自然科学相比,社会科学仍然处于相当不发达的阶段,因而也就谈不上坚持什么牢不可破的教条了。
1702805262
1702805263
既然如此,宪法学者应该采取开放与开明的态度,欢迎不同观点的自由争论。本书第七章的有关内容说明了西方的怀疑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关联,同时或许也说明了为什么中国传统的教条主义是自由主义的天敌。另一方面,宪法学者也应该对极端、全盘、大规模的社会改革持怀疑态度。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且不能很有效地防止其滥用,明智的学者应更赞同波普在《历史主义的贫困》一书中所提倡的“渐进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见Popper,1961:58—59,85—98)。如果可能的话,宪政改革应一点点来,且在迈出每一小步之后,都有充分的时间检查并纠正改革中的错误。
1702805264
1702805265
宪法学者应该对不同观点采取宽容的自由主义态度,并立足于微观社会改革。
1702805266
1702805268
第五节 现代宪政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1702805269
1702805270
如上所述,宪法是一部“规范性文件”——不是指政府办公桌上的那些“红头文件”,而是指充满价值规范的文件。一个国家可以在宪法中写入绝大多数人民认为重要或基本的任何规范概念——言论自由、正当程序、“神圣不可侵犯”的私有财产、社会主义公有制、平等、法治,等等。在自由民主的国家里,宪法一般不直接规定国家的政治与经济体制以及正统意识形态,因为具体的体制被认为应留给人民自由决定,而言论自由意味着人民有接受各种不同意识形态之权利。但即使在这些国家里,宪法仍然不是价值中性的,因为自由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形态——尽管它和规定任何特定正统理论的宪法具有本质区别,而政治与经济体制事实上是不受质疑的存在于宪法之后的制度基础。因此,规范性是宪法的首要特性。宪法的首要任务就是规定国家的基本价值与原则。
1702805271
1702805272
宪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国家的基本价值与原则,因而不可能是价值中性的。
1702805273
1702805274
综观现代各宪政国家的宪法,我们可以总结出现代宪法的四大特征:法治、民主、自由、联邦。如下说明,最后一项特征并不一定适合所有国家,但它适用于至今为我们所知的所有宪政“大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处于不断整合中的欧洲联盟。当然,某些宪政“小国”——例如德国——也采纳了联邦制。中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地区差异导致因地制宜的需要,因而实际情况比这简单的描述更为复杂。综合起来,这四项基本特征是现代宪政国家的普遍原则。
1702805275
1702805276
现代宪政国家的4项基本特征:自由、民主、法治、联邦。
1702805277
1702805279
一、法治与分权
1702805280
1702805281
法治自然是宪政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宪政本身是法治的最后与最高阶段;没有法治作基础,就不可能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宪政。如果政府与公民不能认真对待普通的法,那么他们也必然不能认真对待“更高的法”。如上所述,把法治中的“法”上升到法律等级体系的顶峰,那么法治也就上升到宪政。因此,法治与宪政可以说是同义词;“依法治国”确实就是“依宪治国”,反之亦然。
1702805282
1702805283
法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法治的最高阶段。
1702805284
1702805285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法治的一个含义是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因而分权成为宪政与法治国家的一项共同原则——不见得一定要采取美国或法国或任何特定国家的“三权分立”,但至少是某种形式的分权。这是因为和德治不同,法治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它所强调的不是官员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尽管这是极为重要的,而是人民对官员的控制与官员之间的相互控制。因此,它要求在政府内部建立相对分散与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在此,“独立性”——人员、财政、权力等各方面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独立,有效的制衡就无法实现——如果议员就是执行官,那就至少不能指望这个议员能有效监督自己的行政活动;如果法官的命运和福利掌握在行政官员手中,那也不能期望他们能有效地保证行政法治。任何政府都具有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主要职能。因此,把这三个机构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条件。
1702805286
1702805287
分权被认为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
1702805288
1702805289
1702805290
1702805291
评注 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
1702805292
1702805293
由于政府权力结构本身的复杂性,分权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至少包含两个维度:纵向(vertical)与横向(horizontal)。所谓“纵向分权”,就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由于实际限制,特定的权力单元只有在一定的人口和地域范围内才能有效行使其权力;人口太多或地域太大,一个政府就会“管不过来”。任何现代国家的疆土都足够辽阔、人口足够众多,以致不可能只采用一个政府单元。它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或历史传统划分地域,分而治之。但每个地域的政府单元又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必须维持一种联系与统一性。在国与国之间,政府协调只能通过国际协约完成;在一个国家内部,它要求建立更高层次的政府,而纵向分权所处理的就是更高层次的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是一个国家在制度建构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1702805294
1702805295
“纵向分权”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
1702805296
1702805297
所谓“横向分权”,就是指同一个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权力划分。例如美国是联邦制,因而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是纵向分权问题,而联邦政府内部或某个州政府内部的权力划分则是横向分权问题。在西方国家,横向分权一般就是指三权分立,即立法、执法与司法权的分立。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采取了“五权分立”制度,在以上三权中又加入监察与考试两种权力。(详见本书第二、四章)
1702805298
1702805299
“横向分权”是指同一个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权力划分。
1702805300
1702805301
法治和纵向与横向分权都有密切联系。以上讨论的是法治与横向分权的关系,它与纵向分权的关系留待以下探讨。
1702805302
1702805303
1702805304
1702805305
1702805306
1702805307
1702805308
图1.5 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
1702805309
1702805310
纵向分权所处理的是中央和地方关系,横向分权则处理中央或地方政府内部不同权力分支的关系。
[
上一页 ]
[ :1.702805261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