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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现代各宪政国家的宪法,我们可以总结出现代宪法的四大特征:法治、民主、自由、联邦。如下说明,最后一项特征并不一定适合所有国家,但它适用于至今为我们所知的所有宪政“大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以及处于不断整合中的欧洲联盟。当然,某些宪政“小国”——例如德国——也采纳了联邦制。中国虽然是单一制国家,但地区差异导致因地制宜的需要,因而实际情况比这简单的描述更为复杂。综合起来,这四项基本特征是现代宪政国家的普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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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宪政国家的4项基本特征:自由、民主、法治、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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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治与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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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自然是宪政的“题中应有之意”,因为宪政本身是法治的最后与最高阶段;没有法治作基础,就不可能产生实质意义上的宪政。如果政府与公民不能认真对待普通的法,那么他们也必然不能认真对待“更高的法”。如上所述,把法治中的“法”上升到法律等级体系的顶峰,那么法治也就上升到宪政。因此,法治与宪政可以说是同义词;“依法治国”确实就是“依宪治国”,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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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法治的最高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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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政府法治的一个含义是分权(separation of powers),因而分权成为宪政与法治国家的一项共同原则——不见得一定要采取美国或法国或任何特定国家的“三权分立”,但至少是某种形式的分权。这是因为和德治不同,法治的核心是“他律”而不是“自律”;它所强调的不是官员对自己的道德约束——尽管这是极为重要的,而是人民对官员的控制与官员之间的相互控制。因此,它要求在政府内部建立相对分散与独立的权力中心,以实现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制衡。在此,“独立性”——人员、财政、权力等各方面的独立性——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不独立,有效的制衡就无法实现——如果议员就是执行官,那就至少不能指望这个议员能有效监督自己的行政活动;如果法官的命运和福利掌握在行政官员手中,那也不能期望他们能有效地保证行政法治。任何政府都具有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主要职能。因此,把这三个机构分开并保证其相应的独立地位,是法治的一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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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权被认为是法治的题中应有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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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 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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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政府权力结构本身的复杂性,分权也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至少包含两个维度:纵向(vertical)与横向(horizontal)。所谓“纵向分权”,就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由于实际限制,特定的权力单元只有在一定的人口和地域范围内才能有效行使其权力;人口太多或地域太大,一个政府就会“管不过来”。任何现代国家的疆土都足够辽阔、人口足够众多,以致不可能只采用一个政府单元。它必须根据实际需要或历史传统划分地域,分而治之。但每个地域的政府单元又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必须维持一种联系与统一性。在国与国之间,政府协调只能通过国际协约完成;在一个国家内部,它要求建立更高层次的政府,而纵向分权所处理的就是更高层次的政府与基层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也是一个国家在制度建构中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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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分权”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力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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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横向分权”,就是指同一个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权力划分。例如美国是联邦制,因而联邦与各州之间的关系是纵向分权问题,而联邦政府内部或某个州政府内部的权力划分则是横向分权问题。在西方国家,横向分权一般就是指三权分立,即立法、执法与司法权的分立。南京国民政府的宪法采取了“五权分立”制度,在以上三权中又加入监察与考试两种权力。(详见本书第二、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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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分权”是指同一个政府内部不同职能之间的权力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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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纵向与横向分权都有密切联系。以上讨论的是法治与横向分权的关系,它与纵向分权的关系留待以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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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5 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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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分权所处理的是中央和地方关系,横向分权则处理中央或地方政府内部不同权力分支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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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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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固然表达了人民“自治”的理念,但在操作层面上,它和法治一样,也是一种“他律”,也就是人民在选拔官员过程中对政府的一种直接决定与控制。民主和法治可以十分和谐地共存。法治是统治国家的一种方式,但它并不直接限定制定法律的统治主体;法律可以由人民代表制定,也可以由国王或少数贵族制定,且没有理由表明后者在法律的实施上就一定不如前者。但无数历史事实证明,除非立法者本人受到人民的约束——或者就是人民自己,他们并不会自动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立法,而不为自己的私利服务;只有民主才能保证法治符合人民的普遍利益——至少是多数人的利益。因此,现代国家普遍接受了民主原则,人民直接或间接成为管理其自身事务的立法者。由于现代社会的复杂性,人民一般不直接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直接民主”),而是把这些事务委托给由他们选举出来的代表,并通过政治选举的压力等机制对代表们所制定的法律产生影响(“间接民主”或“代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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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民主才能保证法治符合人民的普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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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和其他概念一样,“民主”固然可以因政治与文化背景的不同而受到不同解释。但作为一种政治制度,民主并不是一句空话,而必须反映到政府的组成与基本运作之中。在这一点上,民主还是有一些统一适用的普遍标准。从古雅典到现代,它至少包含了下列基本要素:具备一个以上的候选人,候选人不受他人或政府干扰自由竞选,选民可以根据其利益或偏好自由选择任何候选人,每个选民都有同样分量的决定权(“一人一票”),且选举程序必须正当合法,以保证多数选民所选择的候选人成为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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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现了民主,存在一些统一适用的普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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