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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55 1215年,约翰王在同教皇与法国的权力斗争中失败。国内贵族乘机反叛,并迫使国王于6月15日在拟定的停战和约上签字。这部国王和贵族达成的停战和约就是著名的《大宪章》。(参见沈汉、刘新成,1990:18—19)然而,《大宪章》作为和约并不成功。事实上,它在制定三个月之后就失去了效力。五个月之后,贵族便和国王再度爆发战争,并密请法国的国王路易二世进攻英国。次年,约翰王病死。《大宪章》经过1216年和1217年修订,受到继任国王亨利三世的承认,并在1225年修订后正式成为英国法律。至今,《大宪章》中有9条仍然是有效的英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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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57 《大宪章》共63条。其中第1条规定:“英国的教会应该自由,且具有不可侵犯的全部权利和自由。”第2条规定:“为了我们和子孙后代,我们还把一切以下自由授予我们王国的所有自由人。”其中比较重要的自由包括第12、14、39、52条。根据第12条与第14条,“未经国民同意”——即由贵族组成的“御前扩大会议”(后来的议会)之同意,国王不得征收协助金以外的赋税。“除非经由其同伴的判断和国家法律,任何自由人不得受到监禁、剥夺财产、被判违法、放逐或任何方式之摧毁(第39条)。”第52条进一步规定:“如果任何人未经其同伴的法律判决,就被我们剥夺财产、土地、庄园、自由或权利,我们都将立即使之归还给他。”鉴于英国法院可以根据令状(Writ)的威力而出售令状,从而导致司法不公,第40条特别规定:“我们不得对任何人出卖、剥夺或延误权利或正义。”为了监督大宪章的实施,25名大贵族组成一个委员会;如果国王违反宪章,它可采取包括剥夺土地和财产在内的一切手段予以制裁(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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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59 作为一部封建契约,《大宪章》明确限制了王权,要求国王服从法律,并接受大贵族委员会的监督。同时,御前扩大会议——也就是以后的“议会”——具有高于国王个人的司法裁判权和批准征税权。当然,这些早期的宪章仅限于保护贵族的法律权利,缺乏财产与教育的普通百姓则无权问津。随着资产阶级的兴起,财产权以新的形式扩散于整个社会,且整体教育水平亦有所提高。在阶级利益的冲突与斗争中,平等公民权的政治观念在欧洲重新产生。它一开始仅包括新的富裕阶层,然后于19世纪逐步扩展到所有成年男子、妇女和非白人种族。正如弗瑞奇所说:原来局限于贵族与有产者的宪法权利获得了“民主化”。英国就是最早实行这类有限民主化的国家,尽管其“宪法”至今仍旧采用不成文的习惯法形式。自1215年的《大宪章》之后,权利的范围不断扩展。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Petition of Rights)、1689年的《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构成了英国保护个人的生命、自由与财产权利的宪法性法律。最近,在1998年,英国的《人权法》吸收了《欧洲人权公约》的重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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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61 《大宪章》主要是保障贵族的权利。随着社会的平等化和民主化,宪法权利被逐渐扩展到全体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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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63 评注 “光荣革命”与《权利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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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67 1688年的“光荣革命”代表了封建贵族和新兴资产阶级对国王的一次决定性胜利。当时,英王詹姆士二世(James Ⅱ)企图恢复天主教势力,因而遭到国会中代表资产阶级新教势力的辉格党(Whig)和代表土地贵族的托利党(Tory)联合反对。在政变中,国王被迫逃亡法国,斯图亚特王朝被推翻。信奉新教的威廉和玛丽(詹姆士二世长女)从荷兰被迎接到英国,作为国王和女王联合登上王位,确立了建立在资产阶级和土地贵族妥协基础上的君主立宪制度。登基时,威廉和玛丽被要求宣誓服从议会的法律,其行为受议会决定的限制和指导。作为一场不流血的革命,“光荣革命”是英国政治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为英国从传统和平过渡到现代国家奠定了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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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69 “光荣革命”的成功为英国从传统和平过渡到现代国家奠定了政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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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76 图2.1 1215年英国《大宪章》原版与约翰王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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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78 《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权利法案,是英国贵族成功迫使国王妥协的封建制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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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80 1689年,国会正式通过了《权利法案》。12月16日,威廉和玛丽对这部法案表达了皇家支持,从而最终取消了君权神授理论,使议会成为高于王权的最高立法机构。《权利法案》列数了詹姆士二世的罪恶,并明确表明英国之所以欢迎新的国王,是为了使“宗教、法律和自由不再受到破坏”。法案保证威廉和玛丽的王权世代相传,但条件是王室必须服从议会。《权利法案》明确规定,“如果议会没有同意,宣称要废止法律及其执行的皇家权力是非法的。”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废止法律、征收赋税或在平时招募军队。为了保障议会正常发挥其代议职能,“议会成员的选举应该自由”,“议会的言论、辩论与程序的自由不得在任何法院或议会之外的地方受到弹劾或质问”,“议会应经常举行会议,以解救所有苦难,并修正、维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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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82 《权利法案》要求王室必须服从议会,法律高于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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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84 《权利法案》是英国继1215年《大宪章》以后最重要的宪法文件,并被认为是美国1791年《权利法案》的前身。在这一时期的重要法律还有1679年的《人身保护法》、1689年的《宗教宽容法》(Toleration Act)、1694年的《三年选举法》(Triennial Act)以及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人身保护法》规定,如果因刑事案件而被捕,被捕者有权要求把自己的人身和逮捕命令一同移交法院,并由法院决定逮捕是否合法,拒绝这一要求的警官或狱吏将受到处罚。《选举法》禁止国王随意解散议会,并规定每三年必须进行普选。《王位继承法》则要求王位的继承必须获得议会的同意,所有重大国家决策必须获得枢密院批准方可生效,且除非议会两院奏请罢免,法官的任职是终生的;未经议会通过和国王批准,任何法律均属无效。这些重要法律确立了英国的君主立宪和议会民主制度,并构成了英国政治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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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89 图2.2 1689年《权利法案》被上呈威廉和玛丽(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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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91 《权利法案》是英国光荣革命胜利的象征,标志着国王必须服从法律和议会至上原则的最终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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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93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41]
1702805494 三、社会契约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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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96 如上所述,近代宪法一开始就是以权利保障的形式出现的。作为第一部“权利法案”,《大宪章》是封建君主和贵族之间的权利契约;只是在以后,对权利的法律保护才逐渐被扩展到平民。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自由主义理论基础的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论发挥了重要作用。契约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的产生和维持提供合法性依据,或者说是为界定什么是合法国家权力提供标准。尽管国家早已存在,契约论却只是在近代才产生的思想,是西方思想家在文艺复兴、新教革命和启蒙运动的推动下对国家权力进行反思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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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98 社会契约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权力的产生和维持提供合法性依据,或者说是为界定什么是合法国家权力提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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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00 在历史上,契约论思想对宪政的形成与发展发挥过重要作用;事实上,18世纪的许多制宪者认为,宪法在本质上就是一部社会契约。以下简要介绍对社会契约论做过开创性贡献的四位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洛克(John Locke)、卢梭(Jean-Jacquer Rousseau)和当代的罗尔斯(John Rawls)。罗尔斯的正义契约论已经在本书第一章有所介绍,在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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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502 (一)霍布斯的专制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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